交通事故鑑定機構

傷者應得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六級傷殘應獲得的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十年賠償額。死者應得到死亡賠償金、傷葬費、扶養人生活費等。具體計算金額您需要向當地交管部門諮詢。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鑑定機構

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後一般先徵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鑑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行人張某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權爲由,到事故發生地法院對肇事司機李某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審理當中,司機李某對張某被評爲九級傷殘的法醫鑑定不認同,理由是該鑑定是張某經交-警機關委託進行的,委託前及鑑定當中交-警機關及鑑定機構都沒有通知肇事方,認爲程序不合法。

對此,法庭以李某該主張無法律依據及沒有依法在訴訟舉證期內申請重新鑑定爲由,不考慮其抗辯意見,仍採信張某的法醫鑑定證據,判決被告李某依九級傷殘結論給予相應的'賠償。宣判後,李某不服,又以張某的法醫鑑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單方做出爲由提出上訴,請求撤訴一審判決。那麼像傷者張某這樣的交通事故評殘鑑定,到底應該如何選擇鑑定機構,鑑定的程序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的專業律師慄忠明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解析如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當事人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鑑定是極爲重要的,尤其是定殘等級的高低及各種補償期限的長短,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法定、標準法定,所以有人說“鑑定結論就是金錢”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麼在處理交通事故當中,傷者怎樣選擇法醫鑑定機構呢?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慄律師指出,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但申請重新鑑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針對目前我市有的區法院要求立案前要進行評殘鑑定以及交通事故法醫評殘鑑定案件數量多、週期長和鑑定機構有可選擇性的特點,建議相關當事人,鑑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鑑定的程序規定,根據具體案情,在專業人士的指導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鑑定途徑和鑑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