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程序

工程造價鑑定的程序

工程造價鑑定程序

一、工程造價鑑定的委託

委託方是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待鑑定工程的具體情況,委託方已書面形式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等級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的造價諮詢機構。委託書中應詳細註明:受委託單位;鑑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委託單位及委託時間。

二、造價諮詢機構接受委託及鑑定的前期準備

造價諮詢機構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託。如接受委託,則在委託書底聯或委託回執上簽字蓋章,並根據待鑑定的工程選擇合適的主鑑定人及其它鑑定人員。主鑑定人應儘快瞭解案情,以書面形式向委託方提出鑑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同時編制鑑定計劃。

1.鑑定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合格的鑑定人員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較強的專業技術實力,一定的組織才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及與接受委託的鑑定項目無應迴避的關係。其中主鑑定人的確定至關重要,因爲其將負責:選擇其他鑑定人員,協調內、外關係,編制鑑定計劃;組織現場勘測,撰寫鑑定報告等工作。

2.鑑定人的權利及義務

司法鑑定人的權利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鑑定人權利:

(一)瞭解案情,要求委託人提供鑑定所需的資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鑑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決定鑑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鑑定觀點,與其他鑑定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鑑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託。

第八條規定:鑑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祕密;

(三)及時出具鑑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人相關的提問。

3.工程造價鑑定所需主要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

(2)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繫單、圖紙會審記錄;

(3)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4)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

(5)工程預(結)算書;

(6)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

(7)鑑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8)經建設單位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鑑定有關的資料。

4.工程造價鑑定計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額司法鑑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鑑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鑑定人應根據委託人的鑑定期限,安排好鑑定的具體時間:

(1)閱卷、熟悉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瞭解合同、協議等所需的時間;

(2)現場實地勘測所需的時間(較複雜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測);

(3)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所需要的時間;

(4)鑑定過程中對遇到的問題進行進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時間;

(5)做好現場勘測記錄及詢問筆錄(一般應對標的物攝影記錄);

(6)當事人查閱記錄並簽字。

5.勘查記錄與詢問筆錄

(1)註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入;

(2)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製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

(3)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後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

(4)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6.鑑定資料需要驗證和補充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蒐集鑑定資料及現場調查等過程,都必須要求在委託人的組織下進行,這樣可使委託人瞭解資料的取得過程,增強了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對無竣工圖或鑑定部位圖紙不符的,應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實地勘測並應以繪製勘測圖、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及有關的文字記錄爲主。由於工程造價鑑定所需的資料很多,多數不能一次蒐集全。在對當事人雙方詢問時,最好先將詢問內容列好,以免遺漏。

三、質證及詢問筆錄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律法釋[2001]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實施的依據。工程造價鑑定所採用的全部證據,均應該由當事人質證。詢問筆錄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是否有補充合同或協議?施工中採用砼是商品砼還是現場攪拌砼?如採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貨合同?是否需要基礎回填土(從外運入),運距是多少?硬骨料採用礫石還是碎石?基礎土方工程是否單獨外委?土方運輸距離是多少?腳手架採用鋼管腳手架還是木杆腳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設備?若有請提供材料清單。模板採用鋼模板還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採用什麼機械?外圍的裝飾工程是否與土建主體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額是多少(計取配合費)?給排水、電氣工程與室外工程的分界線在什麼地方?施工用水、電是否單表計量?其他工程造價鑑定有關的情況。

四、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要做到準確合理與正常工程結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鑑定結論。並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鑑定結論

六、確定鑑定結論形成正式的鑑定書(報告)

鑑定書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十九條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具有下列內容: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料的證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單。

需附錄資料的內容

l.鑑定委託書(應詳細註明:受委託單位;鑑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及委託單位);

2.涉案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結)算文件;

3.合同書、補充協議;

4.鑑定調查筆錄;

5.鑑定單位資質證書與鑑定人員的資格;

6.其他有關資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發出[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規定: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有關的提問。

代表中介機構出庭的鑑定人的注意:言語要得體,表述的要準確清晰,不與當事人爭吵。由於在法庭上很多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因而常常語言過激。而訴訟代理人由於其職業習慣,其說話的方式、方法也異於常人。出庭的鑑定人要清醒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保持司法鑑定人的尊嚴與形象。

八、其它相關問題1.鑑定人的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九條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鑑定人應當迴避:(一)鑑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鑑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的關係;(三)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鑑定的情形。

2.鑑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條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鑑定時間的,應當中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