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原則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佈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鑑定原則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與支持。

近幾年來,因建築工程造價糾紛問題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現了訴訟中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問題。

建築工程是一種特殊的產品,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導致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複雜性。

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合自己十幾年的工作經驗談些體會。

一、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概念和特徵

(一)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概念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據其專門知識,對建築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鑑別並做出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作爲一種獨立證據,是工程造價糾紛案調解和判決的重要依據,在建築工程訴訟活動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特徵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鑑定對象是與造價有關的工程事實,訴訟當事人一般有承發包雙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於建築工程生產週期長,生產過程複雜,定價過程特殊,所以鑑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

建築工程造價目前正處在新舊體制交替,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使鑑定的依據處於指導與市場價並存、行業標準多元化的境地

建築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社會現象在訴訟活動中全部折射出來,鑑定難度大。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一)委託主體、委託方式及內容

委託主體

各級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爲委託主體的比較普遍。

委託方式

一般採用委託書,委託書採取書面形式。

委託內容

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事項、鑑定要求(包括鑑定時限)、簡要案情、鑑定材料。

對送鑑材料的要求

(1)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

(3)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

(4)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覈定單、現場鑑證;

(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送鑑材料應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複印件由委託人註明與原件覈實無異。

其它委託鑑定的送鑑材料,委託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託鑑定的內容屬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體、受理方式

受理主體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機構。如果省人大批准實施的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該省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爭議進行調解和鑑定,那麼,這些省及省直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就屬於地方法規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機構

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經司-法-部門認可,取得司法鑑定資格或批准入冊的也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但目前全國尚未作統一的司法解釋,各省的`規定不盡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門,行業管理不規範的現象。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受理,必須以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義接受委託。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書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即時決定受理。不能即時受理的,應在7天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凡接受司法機關委託的司法鑑定,只接受委託人的送鑑材料,不接受當事人單獨提供的材料。

不屬於司法機關委託的司法鑑定,委託方和受理方應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協議》。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實施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科學,即用專門知識採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客觀,即按照工程的真實面貌作出分析判斷;公正,即要客觀地聽取兩方的意見,並且最好同時聽取,公開地進行鑑定活動;合法,即從委託到受理,從形式到內容,從技術手段到依據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

(一)初始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在3日內指派具體承辦的司法鑑定人進行初始鑑定。鑑定人應具備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同一司法鑑定事項由二名以上人員進行鑑定時,第一鑑定人對鑑定情況負主要責任,其他鑑定人負次要責任。

鑑定方案的確定

司法鑑定人要全面瞭解熟悉案情,對送鑑材料要認真研究,瞭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託方的鑑定要求,結合工程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鑑定方案。因爲建設工程情況錯綜複雜,鑑定方案直接影響着鑑定結論,所以鑑定方案必須經鑑定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實施。

案情調查

(1)案情調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先入爲主,能夠客觀、公正地瞭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鑑材料的侷限性,對一些不完整、表達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確定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並通知委託人方能進行。

(2)案情調查採用的形式

一種是調查聽證會,請當事人分別陳述案情及爭議的焦點,目的是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鑑定在聽證會上應嚴格保持中立,絕不妄加評論。

另一種是現場勘驗調查會,對當事人爭議的地方進行現場實測、實量、實查、實驗。

案情調查視工程情況,可以舉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調查會應由第一司法鑑定人主持,專人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參與者簽字後方能作爲鑑定的依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依據

(1)司法鑑定委託書或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協議書;

(2)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3)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附屬於合同的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有關定額、標準、規範;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6)工程造價所依附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7)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文件,其它資料等。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的複覈

爲確保鑑定工作質量,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應由本機構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覈,複覈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論證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如對複雜、疑難問題或鑑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可以聘請本行業中的專家舉行論證會,根據論證意見,最後仍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四)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終局鑑定

補充鑑定

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或原鑑定項目的有遺漏,或質證後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情況下,可進行補充鑑定。補充鑑定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重新鑑定和終局鑑定

需要重新鑑定的實施主體,不得由原鑑定人進行。

重新鑑定的範圍如下:

(1)原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司法鑑定資格或超出覈定業務範圍鑑定的;

(2)送鑑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4)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5)鑑定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鑑定使用的儀器和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7)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鑑定最多可以進行兩次,對第一次重新鑑定有異議的,經司法機關決定,應當委託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由於全國尚未作統一的規定,目前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一般爲省內的終局鑑定。

四、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文書

造價司法鑑定文書是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委託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訴論證據,因此司法鑑定文書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範、內容詳實。

(一)內容

案情概況

主要介紹建築工程概況、施工合同及招投標情況,造價糾紛的原因,委託方及委託鑑定的要求等。

鑑定依據

詳細地列出鑑定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執行的計價依據、材料價格、現場勘驗記錄、案情調查會議紀要等等。

鑑定說明

即鑑定依據的說明,如採用的定額、取費類別、材料價格、施工形象進度等等;對有爭議部分的實質性問題,根據送鑑材料、現場勘驗記錄和有關政策規定客觀地評價當事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鑑定結論

根據鑑定要求,明確列出屬於鑑定範圍內的工程造價鑑定結論,並列出適合各專業造價、單方造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鑑定造價彙總表。

工程造價鑑定書(附件一)

這是工程造價鑑定最主要的附件,應按專業分別提供,如跨年度工程執行不同版本定額,還應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價鑑定書。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現場勘驗的照片、勘驗記錄等等。

(二)文書的出具

正式鑑定文書用A4紙打印後裝訂成冊。封面和鑑定報告的落款處加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的印鑑;在工程造價鑑定書上加蓋第一鑑定人、第二鑑定人和複覈人的印鑑。

正式鑑定文書一般一式四份,分別由委託人、當事人雙方、鑑定人各執一份。

五、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執業時,應履行“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訴訟活動的需要,也是司法鑑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鑑定結論的需要。

對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鑑定人應當按時出庭

(二)應攜帶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證明,開庭時,應當出示。

(三)應攜帶已出具的有關司法鑑定報告及資料。

(四)由第一鑑定人負責應答審判人員的提問,其口頭表達應依法準確、客觀公正、重點突出、觀點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