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報告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暴利是衆所周知的,因此在建築市場領域,在情事變更原則的運用中,法院不能爲房價的虛高推波助瀾。筆者認爲,對於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照情事變更原則增加工程價款的,法院不應僅關注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係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區分情事變更與商業風險,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的利益關係。

工程造價鑑定報告

在訴訟過程中,訴爭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必須查明的事實。除雙方對實際造價無異議外,對爭議工程造價進行技術性的鑑定,成爲法官處理此類案件必不可少的證據審查手段,一份科學、正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是確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價款數額的關鍵證據。法院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承包人除承擔原料價格劇烈增長的舉證責任外,還應要求其對實際工程造價承擔舉證責任,由承包人申請對工程實際造價進行鑑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筆者認爲,參照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約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規定,對因原材料價格增長而導致實際工程造價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數額以內的或高於合同約定價格百分之三十的,應按市場風險處理,不能視爲顯失公平,無適用情事變更的餘地。當實際工程造價超過合同約定價格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看是否屬於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符合以上情形的,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改訂合同,爭取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法院應當注重工程造價鑑定報告的核心證據作用,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將司法干預限定在一個適度的範圍內,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依法裁決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的司法審判權

周吉高(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摘 要]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本文首先通過比較一般司法鑑定與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區別,發現一般司法鑑定不涉及司法審判權,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涉及司法審判權。然後,本文又論述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涉及的四種司法審判權,並進一步闡明瞭認識到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的.司法審判權對指導司法實踐的重大意義。

[關鍵詞] 司法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司法審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拖欠工程款糾紛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數額的大小,往往取決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果。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對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非常重要,是審理好案件的關鍵。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不同於一般的司法鑑定。一般的司法鑑定,往往由鑑定人獨立完成,法院只是將鑑定結果作爲證據的一種,並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卻不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過程中涉及衆多的證據審覈認定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爲了說明兩者的不同,下面筆者結合自己辦理的兩起案例予以說明。

案例一:2004年12月,筆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業起訴被告某建設單位,稱:原告承建的被告電廠土建工程已經竣工並通過驗收,工程結算造價爲9200萬元,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支付了5000萬元,尚欠4200萬元。據此,訴請被告建設單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萬元及相應利息。受理後,法院委託審價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經過審價後出具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初稿)》,初稿鑑定結果爲8223萬元。後來經過法院組織質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出具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正式稿)》,正式稿鑑定結果爲6894萬元。法院再次組織質證,質證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又出具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補充說明一)》,將鑑定結果調整爲7034萬元。法院再次組織對《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補充說明一)》的質證,筆者提出了七大異議,涉及需要調增價款1678萬元。同時,筆者明確提出,這七大異議中有五大異議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應依法由法院作出認定,而後由審價單位根據法院認定的結果進行補充審價。合議庭通過合議後,採納了筆者的觀點,並就其中三大異議(均涉及如何理解合同約定的問題)作出認定,即按筆者提出的觀點進行認定,而後要求審價單位補充審價,審價單位據此出具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補充說明二)》,審價結論分別爲8024萬元、7702萬元、7037萬元。再後來,審價單位又根據筆者的主張、合議庭的要求,就上述三個異議的結果進行合併計算,並出具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補充說明三)》,審價結果爲8422萬元。正式開庭時,被告建設單位代理人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果向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進行詢問,問鑑定單位鑑定結果爲多少,審價單位回答鑑定結果爲補充說明一載明的結果即7034萬元,補充說明二、補充說明三均非鑑定單位出具的鑑定結果,而是根據法院的要求出具的,不代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最後,法院依據補充說明三載明的結果8422萬元作出判決。後來建設單位向最高院提起上訴,最高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