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是可以成爲法庭上的證物,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筆跡鑑定申請書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筆跡鑑定申請書(一)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區十八里河鎮東吳河村。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條”中的簽名‘王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僞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收到條”一份(收到條的內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鋼材款50000元,2004年9月15日,王XX),該收到條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收到條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徵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收到條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況且,被告購買申請人鋼材後,申請人從沒有受到過被告五萬元的鋼材款。
至此,爲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僞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人:朝魯門,男,1978 年 7 月 16 日,達斡爾族。
住 址:內蒙古呼倫貝爾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託海鎮錫尼河路平安街電信2棟 241 號 。
身份證號碼:150102197807162039
聯繫方式 :13825065545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2006年5月6日從申請人的民生銀行廣州市東山支行的帳號4213930300013847中取出25000美元的儲蓄取款憑條上的簽名,是由被告蘇日婭所代簽,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蘇日婭因返還財物糾紛一案已訴於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法庭從銀行調取的'2006年5月6日取款憑條上的朝魯門三個字,不是申請人自己所籤,而是由被告蘇日婭代簽的
當時申請人與被告之間是男女朋友(戀愛關係),被告爲了完成其業務任務並同時可以炒外匯,於是從申請人的帳號中取出了25000美元,並存進了其自己的帳戶,朝魯門 三個字是由被告蘇日婭代簽的.
另根據銀行的外匯管理規定,當日提取外匯不得超過 10000 美元。只有內部員工纔有機會可以提取 .
現爲了便於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實,確認是被告從申請人帳戶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實 ,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 人民法院
筆跡鑑定申請書(二)尊敬的某法院或法官,在貴院或您審理的某某案中,我(必須以申請人第一人稱)認爲原告(或被告)提交的某證據上的我的簽名不是我本人所寫(或某字跡不是某某本人所寫),特此申請筆跡鑑定,希望解決訴訟爭議。
申請人:誰誰誰。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筆跡鑑定申請書(三)申 請 人: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某某某涉嫌受賄一案,我所接受某某某的委託指派趙海根律師爲本案被告人某某某的辯護人。現因案件需要對涉案的書證材料上黃某某的簽名是否其本人筆跡進行筆跡鑑定。因黃某某曾於1998年因某某案件接受貴局調查,在貴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簽名,可作爲對比檢材,故委託貴局對書證和對比檢材上的簽名是否同一人所籤進行鑑定。
此致
某市公安局
申 請 人:XXX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XXX律師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