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 機構

鑑定項目:

傷殘鑑定 機構

1、損傷疾病關係鑑定

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

2、醫療費審查

對醫療費用的合理性審查 , 醫療費是傷者受到侵害後所接受的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中所需的費用。

3、傷殘輔助用具費評定

指受害人用於購買補償喪失了的器官功能的傷殘用具的費用,如假肢、輪椅等,也稱爲補償功能器具費。

4、營養費評定

指傷者需要增加額外營養品對身體補充所支出的費用。

5、誤工期限評定

人體傷後經治療達到臨牀醫學治癒體徵所需時間評定 , 關係到誤工時間長短問題。

6、護理人員、期限評定

傷、病致殘者在診療期間及診療後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的人員數量及時間評定。

7、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分爲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

8、續期醫療費鑑定

根據傷者實際情況,結合醫生意見及參考當地衛生主管部門頒佈的醫療收費標準做出科學的結論。

9、整形美容費評定

損傷後所必需的運用手術、醫療器械、藥物以及其他醫學技術方法對所受損的容貌或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費用。

10、器官移植費評定

是指將某一個體的器官(部分、一個或幾個)用手術的方法移植到其自體體內或另一個體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費用

一、治療終結和鑑定時機的確定

(一)治療終結: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鑑定時機: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爲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律師提示:

由於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鑑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爲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後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託有傷殘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二、鑑定材料的確定

很多當事人在委託律師事務所做傷殘鑑定時,往往由於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

當事人做傷殘鑑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複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律師提示:

帶齊鑑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鑑定的保障,司法鑑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鑑定書。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認爲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

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鑑定工作的重要性,鑑定結論作爲一項重要的證據,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容質疑。

代理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鑑定常識,熟悉司法鑑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從“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的`思想轉變爲“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說話,讓正義永存。

三、司法鑑定機構的確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託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棠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鑑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釐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鑑定各自爲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爲司法鑑定走向法制化、規範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鑑定的範圍,即僅限於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鑑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鑑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於其不具備鑑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律師提示: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託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鑑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國家標準,對當事人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委託人領取傷殘鑑定結論後,根據傷殘等級與肇事人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傷殘鑑定結論由委託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齲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相關鑑定費用(如會診費、鑑定費)由異議方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