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生證申請證明

符合法律規定,又有意願近期內生育一孩的育齡夫婦,由街道計生辦發給《符合法律法規生育通知單》,《通知單》有效期爲2年。育齡婦女懷孕三個月內,持該《通知單》到街道計生辦進行孕期登記和安排孕期培訓——所謂優質服務實際上就是各婦嬰用品廠商贊助的產品推介會。

準生證申請證明

需要提交的文件:

男女雙方婚育證明(雙方所在單位或社區開具),由夫妻雙方單位人事幹部(兼管計劃生育)簽字、蓋單位公章;

夫妻雙方戶口簿;

結婚證原件;

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張。

一、準備“申請”,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戶口所在地加蓋計劃生育章,(需要三級證明,(1)需蓋村或居委會章(2)需蓋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章(3)需蓋縣或區計生委章)

1、女方戶口本

2、結婚證

三、拿“申請”及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去男方檔案所在地蓋章。

1、女方婚育狀況證明

2、男方存檔證明

3、結婚證

四、去男方所在的計生辦領取準生證(需蓋三個章)。

1、女方三級婚育狀況證明

2、男方婚育狀況證明

3、申請

4、男女雙方戶口本原件、複印件(戶主頁,及本人所在頁)

5、結婚證原件、複印件

6、準生證

五、男方拿領取的準生證去檔案所在地蓋章。

1、女方三級婚育狀況證明

2、存檔證明

3、結婚證原件

六、女方拿領取的準生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蓋章。

1、男女雙方戶口本

2、男方婚育狀況證明

3、結婚證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計生辦蓋章。

1、女方三級婚育狀況證明

2、男方婚育狀況證明

3、申請

4、男女雙方戶口本原件、複印件(戶主頁,及本人所在頁)

5、結婚證原件、複印件

6、準生證

這不叫證明,叫申請。

申請

xx-x,女,於x年x月結婚。愛人xx,在xx單位工作。現在要辦理準生證,特提出申請,望有關部門批准。

申請人 xx-x

你寫了申請,加上單位章,就可去計生辦領準生證了。

如何辦理二胎準生證?

當事人須在妊娠前向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單位向所轄辦事處計生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具備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再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證明等。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給予發放生育證。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標準?

法律鏈線:《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婚,爲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爲晚育。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爲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爲人員,或者一方爲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爲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爲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爲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爲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爲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爲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爲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的,自轉爲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爲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爲本省居民,一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爲本省居民,女方爲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覈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覈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佈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