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晚婚假期的規定

現在晚婚是很常見的現象,所以我們需要了解一些關於晚婚的法律知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晚婚假期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晚婚假期的規定

  勞動法晚婚假期的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注: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各地區晚婚假期的規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勞動法晚婚的規定

1、 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結婚爲晚婚,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爲晚育。

2、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

(2)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3)育婦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4)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3、 男女雙方未達晚婚年齡要求結婚者,應動員晚婚。仍要結婚者也應服從國家生育安排,實行晚育。

4、 嚴禁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生育,嚴禁計劃外生育,嚴禁非法收養、送養子女。

對晚婚,各國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的實際結婚年齡平均爲25歲。在中國,一般男25歲以、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被認爲晚婚。198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明確規定:“晚婚晚育應給予鼓勵”。晚婚晚育第5條明確規定:“晚婚晚育應給予鼓勵”。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法定婚齡是人們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在此基礎上,國家實行晚婚晚育的政策。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具有一致性,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的晚婚晚育。爲此,婚姻法在規定法定婚齡的同時,又規定了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作爲提倡性條款,鼓勵人們自覺實行晚婚晚育,並受到國家一定的優待。中國現行政策規定的具體鼓勵方法是:男女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外增加獎勵假7天。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農民由所在村給予鼓勵。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在效力上的根本區別是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是提倡性條款。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要求登記結婚時,可動員教育其實行晚婚,經動員當事人堅持要求結婚時,應准予登記。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以其僅達法定婚齡未達晚婚年齡爲由,拒不出具結婚證明時,當事人可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時,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