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產生的開辦費,在新會計準則下應該如何做會計處理?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新會計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新會計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爲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覈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賬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覈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如下規定: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新會計準則下的開辦費財稅處理

開辦費的財稅處理問題,一直以來存在着很多爭議和觀點。筆者現結合實務中的處理方式,把涉及到開辦費的財稅事項重點陳述如下。

一、基本規定

(一)新會計準則規定

新會計準則規定非常明確,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管理費用——本科目覈算企業爲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

新準則已不將開辦費作爲資產處理,而是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務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爲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爲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企業籌辦期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9]98號)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的籌辦期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三)總結

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開辦費在財務上計入管理費用;稅務上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在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攤銷。

二、關於籌建期

籌建期的界定非常重要,因爲開辦費是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籌建期間界定不清楚,開辦費就無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因此,判定何爲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就顯得尤爲重要。

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了以下文件:

財稅[1994]001號(全文失效)——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爲“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國稅函[2003]1239號——“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爲“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國稅發[2005]129號(全文失效)——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國稅函[2007]365號——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以後設立的企業。

根據以上文件,得出的結論是:2005年10月1日後成立的企業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200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業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4月27日答覆,“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筆者在這裏想強調的是,由於文件規定的不甚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的答覆又不能作爲有效的法律條文被執行,因此,各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就極爲重要。各地的規定也不甚一致,有的稅務機關以工商註冊日爲準,有的以取得第一筆收入爲準,筆者甚至還碰到過以取得一般納稅人的時間爲生產經營之日。因此,筆者建議,在實務中,進行籌辦期的處理時,一定要和當地稅務機關取得一致。

籌辦期間不作爲計算虧損年度,對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利好事項,因爲彌補虧

損的期限是5年,晚一年計算虧損年度就多一年彌補虧損的機會。

如:

A企業2000年爲籌辦期,費用500萬,如2001年開始生產經營,2001年開始計算虧損年度,那麼,到2005年彙算清繳時,還有可能彌補這500萬的虧損;如2000年開始計算虧損年度,則只能到2004年彙算清繳時,有可能彌補這500萬的虧損。

三、籌建期的彙算清繳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因此,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需要參加彙算清繳。

但筆者在此提醒,在實務中,企業所得稅需年度申報仍需進行。

四、籌建期的申報

在實務中,納稅人通常將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全部作爲納稅調增處理,即年度申報的所得稅表中,收入爲零,成本費用爲零,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爲零。在納稅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進行納稅調減。

五、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

闡述的更清楚一些,實際上這個問題應該是,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能否遞延扣除?即能否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將籌辦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在所得稅申報時將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爲零,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年度,可以將開辦費稅前扣除。

但這裏有個問題: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發生時,並沒有相對應的收入作爲扣除基數,已經在籌建期全部納稅調增。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時,有了收入,那麼在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稅前扣除嗎?

舉例:A企業2010年爲籌辦期,發生管理費用500萬,其中業務招待費10萬,廣告費10萬。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將應納稅所得額整爲零。在2011年開始生產經營,取得收入6,000萬,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廣告費15萬。2010年的10萬業務招待費與10萬廣告費是否可以在2011年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答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企業在籌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歸集,待企業生產經營後,按規定扣除。業務招待費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這個答覆的意思就是,廣告費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業務招待費沒有遞延扣除的說法,因此不能在以後納稅稅前扣除。

按照以上答覆,籌建期的廣告費可以在2011年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即2012年可以扣除25萬;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不可以在2011年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即只能扣除9萬(15萬×60%)。

至於有觀點認爲業務招待費也可以遞延扣除,筆者不敢認同。可以假設,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在某一年沒有實現收入,全額調增業務招待費,不可能遞延到下一年度稅前扣除,不可能因爲是籌辦期就認爲可以遞延處理。

六、籌建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企業在籌建期的開辦費在年度申報時全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爲零,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年度納稅調減,因此,開辦費應符合新會計準則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定義:該項資產於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於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的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爲資產。

因此,企業在籌辦期年度終了時,應做以下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扣除永久性不得扣除後的開辦費×適用所得稅稅率)

貸:所得稅費用

如有廣告費,應做以下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開辦費中的廣告費×適用所得稅稅率)

貸:所得稅費用

綜上所述,關於開辦費的處理爭議頗多,文件也下發了不少,各地稅務機關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筆者建議,在實務中,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機關下發的文件,結合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掌握精神,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取得一致意見,最大程度的降低納稅風險。

  開辦費的列支範圍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爲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爲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爲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爲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