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務公務制度建設的思考

稅務公務制度(以下稱公務制度)即稅務部門按稅法、法律(本文稅法、法律作廣義理解,包括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賦予的權利進行徵稅活動時應遵循的行爲準則或行爲規範。它不包括與徵稅無直接關係的其它制度。

對稅務公務制度建設的思考

現代社會中,稅收是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使這一手段達到實現政府職能所期望的目的,要求稅務部門必須依法行事。依法行事,在完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的同時,稅務部門必須建立完善的公務制度。這是現實社會環境的需要,是法治建設的需要,是管理監督的需要,是依法治稅的需要。

20年稅收徵管的理論與實踐,幾次徵管改革結出的成果,公務制度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深化制度建設主要是規制方面的工作,應着手兩件事:一是設定,即怎樣建立公務制度體系,公務制度主要應規範哪些內容;二是規範,即針對現有公務制度的缺欠做補充完善。下面分別闡述。

一、公務制度的設定及規範內容

按目前的行政管理法律體系、行政管理體制、稅務管理體制,稅務公務制度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就全國範圍制定公務制度準則和有關公務制度;在此前提下,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市稅務局制定本部門的公務制度;根據需要,市稅務分局可制定本部門的公務制度。這樣設定公務制度體系,體現出依據充分、層次清晰、伸縮有度的特徵,便於遵守與執行。

公務制度主要應規範三個方面的內容:機構及其職能、公務員的職責、公務程序。機構是行使公務的基本單位,職能是行使公務的權限與範圍,機構的設置以其應有的職能爲基礎。公務員的職責即是將機構的職能具體化,是具體的人行使公務的權利範圍與責任範圍。公務程序是行使公務的具體過程,它把職責與職能聯繫起來,把公務員與機構調動起來,保持職能部門正常運轉。上述三個方面應爲從事徵稅活動在行爲管理上的基本配置,因此,應爲公務制度規範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公務制度時,有人提出要建設公務監督制度。如前我們說過,公務制度是一種行爲準則或行爲規範,即是一種執法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務制度必然體現出監督的功能。由此,將公務監督制度建立於公務制度之中更爲恰當、更爲科學,而無須另立體系。

本文所談的公務制度建設,主要指以市稅務局爲單位的公務制度建設。

從現實情況看,稅務部門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系統的、完整的、便於遵守與執行的公務制度體系。沒有建立起部門制度、或建立的部門制度殘缺不全。就一般情況看,機構的設置是齊全的,但機構的`設置、職能的配置是在探索與適應中逐步形成的。機構的職能按權限、稅種、對口業務等做了分工,散見於一些工作會議、通知、工作規程,考覈辦法、獎懲辦法上。公務員的職責散見於《公務員條例》、廉政辦法、考覈評比辦法、獎懲辦法上;公務程序除了《納稅檢查工作程序》等個別幾個程序外,其他方面的執法程序、工作程序甚爲少見。許多職能、職責、程序方面的問題或規範不全或未列入規範。這種散亂、不繫統、不完整、不正規的公務制度體系,使公務的運行中多歧路、不流暢,不便於遵守與執行,歸咎責任缺乏依據。由此,現行的公務情況,可能產生的疏虞便可想而知了。因此,當務之急,應就現有的公務制度歸納整理,盡善、儘快地就缺欠的方面進行補充,按設定建立起公務制度體系。

二、公務制度的補缺

我們所談的公務制度建設是在現有公務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公務制度的補缺即是着眼於現有的公務制度。下面就公務制度規範內容的三個方面談補缺。

(一)機構的職能

我們說,現行稅務部門職能機構的配置基本是齊全的,但在分工方面仍需明確、仍需具體。如局長(分局長)、副局長(分局副局長)、職能處、職能科有什麼權限,權限的範圍、權限的尺度等都應通過制度明確下來,要細化、要量化。避免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的情況。作到分工明確、上下有節,制約有法。

從大的方面,可簡單地把職能機構分爲兩級:一是市局,二是分局。我們說,職能的行使是自上而下進行的,職能的信息來源是自下而上流轉的。分局處於這一過程的終端。從目前存在的問題看,應特別加強對分局的監管,加強對職能科的監管。

從市局看,目前對分局的監管主要是一種事後監管,且主要以考覈評比的形式爲主,監管沒落到實處。公務中出現的問題,多年來往往是“亡羊補不了牢”,反而復之。因此,必須用制度明確有關機構的職能權限。如明確有關職能機構對案件的處理權,即有權直接參與分局對案件的處理。這樣做有兩點益處:其一,對稅務案件的處理做到了事中的監督與控制,減少了案件處理過程中產生錯誤的機會;其二,由於市局集中了全局範圍內的稅務案件,容易統一、綜合、平衡全市的情況,公正執法。

對職能科的監管,主要應強調對檢查科的監管,因爲檢查科是市局、乃至分局稅務案件資料信息的主要來源。在現有基礎上,應設計出更爲科學、合乎邏輯的辦法,以保證檢查科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並應強調審理科在這方面的監督職能。另外對檢查科不能只強調其組織收入職能而忽視依法治稅。依法治稅與組織收入是相互統一、不能分離的。強調依法治稅,就是強調其組織收入職能;反之,不依法治稅,憑什麼去組織收入呢?因此,強調組織收入不能與強調依法治稅相脫離。

(二)公務員的職責

公務制度的規範最終要落實到具體的人,因此,人是公務制度的核心。公務員的職責即爲公務員的權利與責任。權利與責任因職能而定,因此,在公務員身上體現出職能、權利、責任,三位一體。

從目前出現的一些問題上看,公務員的職責必須嚴格確定下來,不能只強調權利不明確責任,也不能使權利與責任不對等。明確責任使權利受約束、追究責任有依據;權利與責任對等即權利的範圍即是責任的範圍,責任到位,追究程度到位、追究力度到位。

明確職責要與利害、利益相結合,以免揮霍權利、亂用權利;要使不盡職責者感到擔心、受到指責。要克服現實中的一種傾向,即追究責任僅限於廉政方面。對公務中的失誤,若不是廉政上的問題,就不計較公務責任。由此,現行公務中有一種按慣例、憑道德、靠感覺的公務作風。事中不必盡心、事後不必關心,安身立命,坐享太平。這一傾向是職責不明造成的結果。要使公務員的職責落到實處,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公務員任用制度爲前提。

我們說,品質好、知識多、身體健康、有創意、爲人大度的人當領導,思路廣、條理清、方法當,問題就會處理的好,上下就順心、就服氣,工作過程就順利、就流暢,工作效率就高,部門、機構運轉的就快;反之,不具備這些條件的人當領導,問題就會處理不好,工作效率就低,部門、機構就會運轉的慢。份內的工作做不好,怎麼去開拓、怎麼去發展?部門、機構怎麼能不死氣?因此,必須建立“公務員任用制度”,量才錄用。

(三)公務程序

公務程序是機構之間聯繫的橋樑。它體現出職能、職權、職責相結合的情況,反映出部門的活力,在監督管理、工作效率方面更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況看,市局機構之間、市局與分局之間、分局內部日常的公務程序須儘快完善。對稅收管理使用的資料、信息應制定科學的、便利的檔案管理使用程序,避免“多頭”收集資料、“分頭”保管資料、“無頭”提取資料的情況。

在實行“稅務案件公告”程序時,要特別注意對納稅人商務資料信息、個人隱私等方面的保密,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納稅檢查方面的程序,如“合議”程序等仍需進一步細化。

爲配合明確機構職能及針對一些問題,在此建議建設兩個制度。

1、要式程序制度。公務中傳遞的文件,必須按規定程式呈報、下發;否則,呈報的文件沒有效力,下發的文件可拒絕執行。其目的是防止公務中的暗箱操作、舞弊行爲。

2、報審制度。即確定標準,對較大數額稅款的滯罰處理,分局須將有關處理意見呈報市局有關職能機構;經審查,市局將作出同意或變更分局意見的決定,交由分局執行;或將較大數額稅款的案件呈報市局,由市局作出滯罰決定,交由分局執行。

綜上,公務制度中仍有一些問題在職能上、職責上不便歸類或劃分不清,此類情況仍應明確有法,應以協調、配合處理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