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建議制度

該局全面推行稅務稽查建議制度。截至目前,共查補稅款420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88萬元,增長275.7%。一是加強稽查部門與徵管部門的聯繫,每月開展一次工作情況反潰稽查部門反饋一個月來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情況,由管理部門調整下一步工作思路;徵管部門反饋一個月來企業零負申報及發票使用等情況,爲稽查選案提供

稅務稽查建議制度

參考依據。二是稽查部門每檢查一戶企業,三天內將發現的問題向管理部門提出稽查建議,督促管理部門及時整改存在問題。三是管理部門在接到稽查建議的十五日內將整改處理結果反饋到稽查部門。達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爲優化服務流程,市地稅稽查局最近推出了稅務稽查建議制,計劃於元旦後實施。

稅務稽查建議制度指的是稅務稽查部門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企業在財務管理、會計覈算和稅收繳納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有針對性地提出稽查建議,並及時反饋給被查企業進行整改,從而不斷規範納稅人的財務覈算行爲,引導納稅人正確執行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

推行稽查建議制度,能在規範財務管理、增強納稅意識等方面給企業提供幫助,也能對企業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和輔導,從而實現稅收稽查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最終形成稽查部門與被查企業的良性循環關係。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爲進一步提高全省國稅徵管工作質量,嚴厲打擊各種偷騙稅行爲,更好地發揮以查促管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江蘇省國稅系統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國稅系統稽查建議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稅,規範稅收執法行爲,提高全省國稅系統稅收徵管工作質量,發揮稽查局以查促管的作用,加強稽查局、徵收(分)局、管理(分)局之間的信息聯繫、溝通,發揮國稅系統的整體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稅稽查局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凡發現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爲的,以及在徵收、管理和稽覈評稅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稽查建議。

第三條 稽查建議的內容。 稽查局在稽查中發現以下情況和問題的,應提出稽查建議:

1、納稅人未按規定新辦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稅務登記的;

2、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定額未按規定覈定,或營業額超過覈定的20%,未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

3、稽查中發現漏徵漏管戶的;

4、納稅人未分別覈算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銷售額的;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年檢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7、民政福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開發企業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資格上存在問題的或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8、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

9、普通發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

10、某一行業納稅人存在普遍的偷稅現象或苗頭的;

11、稅收執法程序方面存在問題的;

12、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規程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的;

13、在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需要修改的;

14、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議的;

第四條 稅務稽查建議的形式。稽查建議採用書面形式,分爲二類:一類是涉及個別企業的,發現問題後由各級稽查局直接向管理(分)局、徵收(分)局傳遞稽查信息情況;另一類是帶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較多企業的,由各級稽查局提出書面稽查建議,報經同級國稅局領導審閱。

第五條 稽查建議的要求。

1、稽查建議要根據稽查中發現問題的事實、情節和程度等,實事求是地提出相應的稽查建議。

2、稽查建議的內容要明確,用語不能模棱兩可,所提建議應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並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第六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