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東西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哪些東西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哪些東西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工人只有向勞動部門證明了自己與工廠的勞動關係,才能獲得應得的權益,這聽起來似乎合理,畢竟凡事都要講證據,問題是這樣做會導致什麼樣的結果呢?那就是老闆爲了一旦出了事可以逃避責任,會極力掩蓋勞動關係,於是像籤勞動合同、爲工人買社保這些本來就讓僱主們很不情願的程序,今後推行起來會更加困難。

因爲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使受害工人遭遇索賠困境的情況,本報已經不是第一次關注了,不久前,本版就曾報道過湖北少年來時祥在工作時中毒死亡,因爲廠方毀掉了勞動關係證明而讓死因成“謎”的事件(見本版8月1日報道)。好在在記者和有關部門的努力下,最近廠方總算承認了來時祥曾在該廠工作,賠償家屬26萬元。而本版今天報道的曾玉華的工傷索賠,也已經獲得了認定,相信很快會有一個結果。

可是過程實在艱難。一開始,兩件案子都因爲“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面臨被勞動部門拒絕受理的可能。對於一個無依無靠,根本就未籤勞動合同或相關資料已被僱主毀掉的`外來工,你讓他怎樣去證明勞動關係呢?當然,工友們的證詞可以作爲證據,但是一邊是手握自己飯碗的老闆,一邊是無錢無勢的打工仔,形勢如此分明,也就不能對工友們的正義感抱有太高的期望。

就算索賠方最後證明了勞動關係,取得了賠償,恐怕也是“慘勝”。跑斷腿,遭白眼就不用說了,時間更是耗不起,打官司期間的吃住費用就是一筆可怕的花銷,因此多數情況下,他們只有選擇忍氣吞聲,趕快另謀出路

要追索勞動權益,證明勞動關係是必要的,但要求處於弱勢一方的工人去舉證,顯然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勞動部門應該學一學醫療事故鑑定由醫院一方舉證的辦法,讓老闆來舉證:即對於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工人買社保的僱主,如果有人向其主張勞動權益,而僱主又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應該由僱主舉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否則就認爲勞動關係存在。

這樣當然有可能出現個別人有意去訛詐老闆的情況,但請注意我的前提,這一條只針對那些未與工人籤合同、買社保的老闆,是他們違反《勞動法》在先,讓其吃點苦頭也不爲過,這樣會促使他們主動完善用工手續。

還有一條很重要,對企圖隱瞞勞動關係的老闆,一經查出要重罰。在來時祥中毒死亡的事件中,廠方有意隱瞞甚至銷燬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文件,但廠方認了錯,對家屬作了賠償也就算了,並不見勞動部門對廠方有意隱瞞的行爲有何處罰。這樣廠方瞞得過就賺了,瞞不過最多把本就該付的賠償補上,對欺騙行爲卻不需要支付成本,如此“好事”老闆們何樂而不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