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民間組織考察報告範文

關於南非民間組織的情況,過去我們基本不瞭解。這次,根據專家的推薦,受南非社會發展部的邀請,我們一行11人於20xx年底考察了南非民間組織的發展和管理。儘管考察非常浮淺,但總算有了一些接觸和了解,而且發現了一些值得我們借鑑的東西。

南非民間組織考察報告範文

在非洲大陸,南非是比較發達的國家。雖然在1994年經歷了政權的演變,民間組織的發展有了一些變化,但總的看發展勢頭不減,民間組織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仍然發揮着積極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南非習慣把民間組織稱爲公民社會或非營利組織。據南非有關民間機構與大學研究機構的調查,南非的民間組織數量超過十萬個以上,包括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志願服務協會,以及工會等。南非的民間組織有四個特點:一是社區民間組織在總量中佔大多數;二是大部分是由最初的反對種族歧視爲宗旨的組織轉化過來的;三是大部分是提供福利服務的機構;四是志願服務機構資源豐富,每年創造超過100億蘭特的收入(6.3蘭特約合一美元)。

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法律框架

1、南非憲法承諾每位南非人擁有結社自由。這是民間組織形成的基礎。

2、1997年,南非議會通過了第71號法令即非營利組織法並於1998年9月1日實行。南非非營利組織法以憲法爲依據,旨在創造一個有利於非營利組織繁榮發展的環境,建立一個正常的法律框架,促使非營利組織依法行事。保持合適的內部治理準則,建立透明以及對公衆負責的機構。

(1)法令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強調了兩點:

a、民間性。指明其非政府系列。

b、非營利性。指出建立機構的目的只爲公共利益;機構的收入和財產不能在會員或辦公室工作人員中間進行分配(對服務的合適補償除外)。

(2)法令規定成立非營利組織申請人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a、受託機構(政府授予權利機構)必須到高級法院法官處登記。

b、一般組織到非營利組織委員會主任登記處登記。

c、一部分組織也可選擇到福利部非營利組織理事會登記。

(3)法律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政府申請登記。一是政府規定經過登記的機構才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二是規定經過登記的機構纔有資格獲得政府的資金援助和其他優惠待遇。社會福利部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管理部門。

3、南非國會?000年通過了南非共和國福利發展管理法案。該法案是爲福利部門提供一個旨在建立並融合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的管理框架。依據這個法案,民間組織可以履行法定的社會責任,更多地參與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1)法案對“公民社會”的定義是:除政府之外的研究機構、組織或個人,其中包括商會、消費者組織,正規和非正規福利部門,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宗教組織和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法案明確了政府與公民社會通過規劃分擔責任的夥伴關係和對社會福利事業的共同“管理”。

(3)法案把公民社會中的各機構對社會福利政策和項目抱有興趣者確認爲“利益相關方”。

(4)法案決定成立南非社會福利發展理事會。而理事會建立的目的就在於推動和鞏固公民社會和政府的相互作用,以及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

(5)法案規定在理事會成員中(9人),政府官員理事不得超過4人,即其餘至少5人來自公民社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3次會議,每次至少2天。

理事每人每年可得到國家給予的229700蘭特(約合3800美元)的差旅費,補貼和諮詢服務費。國家還爲理事會辦事機構支出辦公費用456000蘭特(約合76000美元)。

(6)法案規定了的南非福利發展理事會的職責,其中還特別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條款,主要是:

a、推動政府和公民社會間就社會福利方面的對話。

b、推動利益相關方參與社會福利發展,特別是消費者和草根部門的參與。

c、在政府與公民社會間制定信息和交流策略。

d、加強公民社會、相關政府部門和部長之間的磋商,決策社會福利重點關注項目等。

3、設立社會發展部。規定該部門的職責是致力於向全體南非人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服務,與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非營利組織、商業界,勞工組織和其他參與者展開合作,監督社會政策的執行,以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並推動扶貧的發展。

2000年,在社會發展部部長確定的其後5年的工作重點中,主要包括幫助貧困人羣,資助弱勢家庭,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利益,社區關懷和對艾滋病影響人羣的幫助,如:因艾滋病而喪失雙親的孤兒的幫助、減少青少年犯罪和失業現象等。

該部的各項工作都要求與公民社會的協商與合作。

4、頒佈《國家發展機構法》,設立國家發展署

《國家發展機構法》規定國家發展署的職能,就是直接向特定的社區民間組

織和其他幫助貧困社區提高能力的民間組織提供資金、達到減貧的工作目標。

國家發展署爲專門執行上述任務的法定機構,原歸財政部領導,後轉社會發展部領導。

  二、登記與管理

1、登記要求

(1)陳述組織名稱。

(2)陳述組織的主要和次要目的。

(3)承諾組織的收入和財產不得在會員和工作人員中分配。

(4)規定該組織成爲一個法人,具有法人地位。

(5)規定該組織的存在不受其成立或機構負責人變動的影響。

(6)規定該組織的成立或機構負責人不會對組織的財產享有權利。

(7)規定組織的業務範圍。

(8)規定該組織內部治理的組織結構和機制。

(9)陳述會議規則,包括會議召開有效人數,會議記錄的保存,會議作出決定的方式。

(10)規定財務必須經過銀行帳號運行。

(11)規定財務年度的起始日期。

(12)規定章程的修改程序。

(13)規定該組織終止或解散的程序。

(14)規定該組織終止或解散後剩餘財產應轉移到與本組織宗旨相似的非營利組織。

2、登記結果

准予登記的組織應發給登記證書,證書是非營利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證明

對不予登記的組織,應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一般在申請登記起一個月內給予答覆。

申請者在收到不予登記的通知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特設的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法庭立案審查。

非營利組織的登記免費。

3、非營利組織的義務

(1)遵守非營利組織法的要求及遵守已經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

(2)在活動中展示本組織的登記的狀態和登記證號。

(3)保留規定期限內的會計記錄和相關支持性文本。

(4)在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草擬出財務報告。該報告至少應包括本機構的收入、支出和資產負債表。

(5)在草擬財務報告後兩個月內,會計主管應起草正式財務報告書,陳述機構的財務狀況。其中包括以下說明:該組織的財務報告與同期會計記錄是否一致;該組織的財務政策是否恰當,在製作財務報告過程中是否保持遵循;是否遵守非營利組織法及本機構章程有關財務的`規定。

(6)向董事會提供工作報告,在財政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完成。

(7)提交董事會首席執行官的詳細聯繫方式(須在每次任命和選舉後一個月內提交,即使任命和選舉沒有導致負責人的變更),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4、監督與懲處

(1)登記機關認爲非營利組織不遵守本機構的章程和不按非營利組織法的要求承擔的義務時,可通知其註銷登記。在規定期限內,登記機關將作出取消該機構登記資格的決定。

(2)登記機關認爲該機構有可能構成犯罪時,將向南非警察總署建議進行刑事偵查。

(3)受處罰的非營利組織可按程序提出申訴。

(4)公衆有資格獲得任何一個營利組織向登記機關提供的全部文件,參與非營利組織的問責。

(5)登記機關有義務保留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所有非營利組織的登記狀態、註銷狀態、終止狀態或解散狀態。

(6)未經登記卻聲稱自己已依法登記,或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資料的,有可能受到起訴。

三、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與合作

南非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與合作,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委託非營利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並因此給予免稅待遇;二是通過撥付公益項目資助款的形式,對非營利組織給予支持。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與合作主要體現在後者。

1、規定國家發展署的首要目的是關注消除貧困及造成貧困的根源,加強公民社會的扶貧能力。

2、國家發展署規定9項公益事業(包含43類活動)爲慈

善性質活動,這9項是:(1)、福利和人道援助、(2)、宗教、(3)、信仰和倫理、(4)、健康保護、(5)、文化、(6)、土地和住房、(7)、自然保護和環境及動物保護、(8)、教育和發展、(9)、研究和體育

3、提供撥款和捐助資金。一般是發展署公佈資助項目的範圍,非營利組織向國家發展署提出資金申請,發展署根據申請情況與之溝通協商後,實施一定數額的撥款或捐助。在具體運作上,發展署將權力下放到省,每個省都有簽約機構。據介紹,20xx/20xx年度,發展署撥款總額爲10300萬蘭特(6.3蘭特約含1美元),每年遞增。

4、發展署通過能力建設的培訓,幫助非營利組織開展本組織擅長的活動。

5、儘管政府在扶持非營利機構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研究,有關專家也提出了質疑。如發展署規定的工作範圍過窄,對扶貧的支持減少;偏重於資助社區組織,而不願支持志願服務機構,造成了這部分機構的資金匱乏;項目的申報程序複雜,辦理效率低下,以及法定機構存在官僚作風等。

四、目前南非民間組織發展中存在幾個問題

1、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來自外部社會,約佔86%。而外部社會的資助採取“保守策略”,即只投在教育、就業和社會福利方面,限制了其他民間組作用

的發揮。

2、非營利組織普遍缺乏專業的籌款能力,沒有制定籌款戰略。籌款一般都是機構的主管或副主管的工作範疇,但他們用於籌款活動的時間較少(不超過20%)。

3、非營利組織領導能力和組織能力欠缺,主要表現在缺少有創造性、有活力和有遠見的領導人。

4、人才競爭壓力太大。非營利組織爲了吸引有能力的人才,不得不提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來與商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競爭,無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和生存壓力。而相當一部分非營利組織則因爲沒有雄厚的財力而造成有經驗的專職人員流失,影響組織可持續發展。

五、幾點值得我們借鑑的做法

1、政府明確公佈慈善事業的範圍,有利於倡導民間組織投入社會公益事業,也有利於社會監督。南非對公益事業列出9項43類活動,很具體,我國也可以作出這方面的規定,使之與一般的社團活動相區別。

2、政府對公共服務項目撥款購買,既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也能爲民間組織的生存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南非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多數能從政府獲得資助,有的甚至全部依靠政府資助。在南非就不存在類似我國社團的那種亂收費的現象。

3、稅法應對公益事業以至民間組織業務作出明確的減免稅收的規定,對捐贈人的公益捐贈給予抵稅待遇,有利於全社會積極支持公益事業,有利於民間組織的生存發展,也有利於杜絕偷漏稅現象。

4、應賦予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非營利組織註銷登記的權力,和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取消該機構登記資格的決定權力。南非的這一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淨化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國的民間組織管理規定應當借鑑這一經驗。

由於這次對南非的考察是首次,佔有資料也很少,因此在考察中瞭解一般情況較多,深入不夠,對有些問題可能存在理解不準確的地方。許多方面還待今後更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