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臺灣社會組織發展的考察報告

20XX年12月上旬,浙江省委“兩新”工委、浙江省社會組織促進會一行10名成員赴臺灣進行了爲期一週時間的考察交流活動,對臺灣社會組織建設和發展的情況留下了深刻印象。

赴臺灣社會組織發展的考察報告

基本情況

相關概念。與大陸不同,臺灣用“人民團體”來指稱那些具有較爲明顯的非政府、非營利和志願性等特徵的機構和組織。臺灣的《人民團體法》是調整和指導人民團體的基本法律規範。按其規定,人民團體共分爲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個大類。同時,臺灣還存在着大量的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合作社和儲蓄互助社等機構和組織,按照專門法令的規定和要求,這些組織和機構也屬於人民團體。

臺灣學界也採用“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等概念來作國際和地區間的比較研究。表1展示了臺灣民法系統中的非營利組織分類情況。粗略地說,臺灣的公益社團法人可以對應大陸的社會團體,臺灣的公益財團法人可以對應大陸的基金會,除了前兩者能實現基本對應之外,大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臺灣並沒有統一的類別體系能夠對應,而是分散在了各特別財團法人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等內。這是兩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應當要注意的一個方面。

主管機構。臺灣對人民團體施行歸口立案(相當於大陸所稱的“註冊登記”)、分級組織體制。臺灣執掌人民團體業務的職能機構,在其頂層是“內政部”,在縣市一級則是社會局(處)。按照《人民團體法》的直接規定,政治團體由“內政部”主管。臺灣人民團體的行政管理體制已由“許可制”改爲“登記制”,發起成立人民團體向其“內政部”或社會局(處)申請立案,一經主管機關同意立案,即爲合法團體。同時,《人民團體法》明確要求“其(指人民團體)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因此各事業主管機關對相應的目的事業有指導、監督之責,但團體立案無須經過該事業主管機關的前置審批。此外,按照臺灣民法的相關規定,人民團體若想獲得法人資格,須向法院提出登記申請。經法院註冊後,該團體名稱須另行冠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字樣,以彰顯其法人資格。由於前述兩岸之間在非營利組織大類上的差異,從概念上來看,臺灣由“內政部”和社會局(處)(臺灣另有其民政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員坦言,人民團體業務近期亦有可能劃歸民政局)主管的人民團體體系大致相當於大陸的社會團體與基金會之和。

臺北市人民團體總體情況。臺北市是臺灣所稱的“五大都會區”之一,臺北市人民團體的發展情況在臺灣有比較典型的示範價值。作爲主管人民團體業務的職能機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建設和完善公民社會爲目標,秉承“低度規範、高度自治”的基本理念,向廣大民衆和人民團體提供便捷透明的諮詢和輔導等方面的服務,促進人民團體參與有關社會公共事務。圖1展示了截至20XX年10月臺北市各類人民團體的發展情況。

臺灣人民團體發展的主要印象

在臺期間,我們先後拜會了臺北市社會局及中華文化公益總會、新北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慈濟慈善基金會、高雄市前鎮區明義社區發展協會等不同層級的機關和團體,與相關人士進行座談交流,從宏觀和個案的多個角度深入瞭解和考察了臺灣人民團體建設和發展的基本經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臺灣法令爲人民團體發展壯大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業必歸會”是臺灣法令對於職業團體的一個基本原則。《人民團體法》還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在這一原則的直接要求下,創建團體會員數量不足、未建立行業組織的鄰近地區的同業者也加入了進來。並且,法令賦予了此類團體對於新入行者開業的核準權,職業團體權威性得到大大提升。“業必歸會” 是法有明文,“人必歸業”是客觀規律,兩者疊加的效應直接顯示了人民團體在臺灣民衆中的參與程度。臺灣法令十分注重建立和強化人民團體相互之間的緊密關係,如《人民團體法》明確要求“上級職業團體須其下一級團體通半數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爲會員”,“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爲會員”,等等。同時,臺灣還出臺了規範調整人民團體有關活動、行爲的法令體系,如《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等,使得人民團體開展工作、行使權力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臺灣當局給予人民團體諸多方面的扶持。臺灣當局對人民團體管理的態度和思路集中體現在“低度規範、高度自治”的施政理念上,開放准入門檻,減少行政干預,同時還爲人民團體提供了諸多方面的直接支持。如對於那些承擔社會公共事務、基層民衆迫切需要的哪怕是小微的人民團體,臺灣當局也能夠給予資金方面的扶持和資助。高雄市前鎮區明義社區發展協會展示了較爲完整的財務報表,其20XX年度的收入按照數額由高到低分別是政府補助、社會捐贈、會費收入、利息。其中,該團體來自政府部門的補助收入逾其總收入的90%,而來自民衆交納的會費收入尚不足2%,該社區共有人口2870人,政府補助分攤到每個人已逾1200元新臺幣。此外,明義社區發展協會還直接由政府派駐的全職社工1名,以指導和扶持協會規範、有效地開展日常工作。主管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情況是有效承擔管理扶持職責的重要載體:臺北市人口總數近 270萬,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工作人員有25名,是社會局最爲重要的部門,被稱爲“第一科”。他們的工作包括開展行政輔導和績效評鑑等,按照法令要求需要派員列席團體發起人會議、第一次籌備會議、成立大會以及改選會議等活動,以及時、動態地瞭解人民團體的日常活動情況。

(三)發達的公益財團法人體系有利於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在非營利組織的自身體系內,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的一項重要功能是爲其他類型特別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組織籌集、整合和提供社會資源。臺北市立案人民團體總數達4072個,其中基金會172個,佔比爲4.22%;浙江覈准登記的社會組織3.2萬個,其中基金會265個,佔比爲0.83%,佔比僅相當於臺北的1/5。不止是在基金會數量和比例上有差距,兩岸基金會在個體規模上也存在很大的差距。臺灣有許多資金雄厚的公益財團法人,如:財團法人臺灣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30餘年來發展迅猛,現已擁有會員和志工團隊人數達數百萬人,成爲臺灣首屈一指的大型基金會;其組織機構已發展到47個國家(地區,包括2008年2月在大陸註冊的`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迄今援助超過71個國家(地區),愛心灑遍全球、聲譽遍及世界。作爲完全立足臺灣本土成長起來的慈善機構,慈濟基金會的發展及運作堪稱典範。

(四)傳統中華文化也對臺灣人民團體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作爲現代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其理論和實踐運作體系主要是起源和借鑑西方;但傳統中華文化當中也沉澱和積累了許多倡導公益慈善的正能量,也對臺灣當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以臺北市立案團體爲例,從事業務範圍的具體類別方面,數量居首的是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數量達531個,佔團體總數的13%,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和宗教團體的數量也都位居前列。

(五)高度重視並積極調動普通民衆參與社會公益。 從長遠來看,團體的發展壯大更需要廣大民衆的積極參與和熱情捧場。臺灣人民團體的領導人已經自覺重視到這一點,在廣泛調動民衆的積極性、擴大民衆的參與度上作出了良好示範。以慈濟基金會爲例,該基金會最初由30位家庭主婦每人每天省下5角錢,6位同修弟子每人每天增產1雙嬰兒鞋,一點點地開始濟助貧困。在廣大民衆的支持下,慈濟綜合醫院僅用了不到7年的時間,成爲全球唯一具有醫學中心等級以上的佛教醫療機構。

臺灣社會對人民團體比較普遍尊崇,是我們訪臺之後的一個重要印象。許多人包括公職人員在內,在印製名片時將擔任或曾經擔任的社會公益職務置於首要的位置。可以說,積極參與人民團體,投身社會公益事業,已經成爲臺灣社會的共識和追求。

思考和啓示

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社會組織的獨特地位和積極作用。一是要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將思想認識集中統一到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上來。長期以來,我們對培育發展社會組織重要性的認識很不到位,甚至往往帶有誤解和偏見。比如,對於“小政府、大社會”這一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改革目標的認識,過去我們往往更多關注“小政府”改革如何精兵簡政、瘦身放權,但對如何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自組織水平等方面卻研究不多。這次臺灣之行,使我們深切認識到,要真正推動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治理格局,除了要構建精簡高效的責任政府,更要大力培育發展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通過它們來反映整合和協商處理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訴求,從而有效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羣衆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體現了中央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的新思路新觀念,爲大力發展社會組織釋放政策信號。

二是制度設計要進一步向有利於啓民智、聚民力、匯民財的方向轉變。以大陸慈善機構爲例,民辦慈善機構往往依靠數量不等的企業家資助,官方公益機構如紅十字會、慈善會等也將募捐對象圈定在少數的成功人士身上,都期望獲得大額的捐款。這種理念,加上募捐過程以及善款使用當中存在的一些不成熟、不透明的做法,既讓成功人士不堪騷擾,也使普通民衆的善念難以啓發和培養,甚至使社會漸滋仇富暴戾之氣。從社會組織整體來看,門檻高、程序繁、參與不足是大陸社會組織普遍存在的弊端,有的淪爲了少數人蔘與、少數機構操縱甚至是爲小集團謀利的工具,名爲公器,實爲私囊。降低門檻,簡化程序,擴大參與,將是充分發揮普通民衆積極作用的重要手段。

三是要加大宣傳力度,促進社會組織在黨政機關和社會各界深入人心。訪臺期間,臺方座談人士、陪同人員對人民團體的有關情況津津樂道、熟悉異常,這其中既有本職工作的關係,也明顯帶有人民團體深入人心的印跡。而大陸社會各界對社會組織的認識雖然也在不斷深化,但總體上社會組織缺乏社會認同的狀況並沒有得到根本改善。除了作爲登記管理機關的民政部門等少數部門以外,其他機關部門對此認識不清、瞭解不深、培育不力的情況十分普遍。社會方面,民衆能夠了解和參與社會組織的機會、渠道和方式等遠遠不夠。社會組織自身方面,有的還缺乏基本常識,甚至不知社會組織爲何物。想要改變當下的這種狀況,非加強宣傳、擴大參與難以實現。

對當前工作的建議

一是抓緊出臺政策意見。一直以來,浙江省社會組織數量穩定增長,各項工作保持全國領先並受到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的肯定和認同,行業協會培育發展、社會組織黨建等工作在全國會議上介紹經驗,理論研究工作取得長足進步,《社會組織發展與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長效機制探析》等課題報告先後獲部省有關殊榮,反響良好。爲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和部省協議,建議抓緊研究出臺《關於推進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爲全省範圍內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確立指導思想、奠定了政策框架。

二是總結推廣溫州經驗。去年10月,XX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意見》(溫委發〔20XX〕128號,含《XX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7 個配套文件),就降低門檻、簡化程序、放寬限制、深化扶持提出了一系列的具體措施,成效初顯。實踐證明,溫州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是正確的。民政部李部長表示“這是迄今爲止全國範圍內,社會組織建設方面最先進、最完善、最有意義的一套文件”,對全國有示範意義,明確要求宣傳、推廣。

三是創新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繼續鞏固和擴大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面;同時,抓緊研究制定出臺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意見,理順社會組織黨建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培樹一批社會組織黨建點,提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規範化建設整體水平,促使在社會組織領域逐漸形成“黨建強、發展強”的理念共識,以黨建工作的有效開展來引領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服務管理隊伍和資金扶持。XX市在此次綜合改革中,明確要求市(縣)全面建立社會組織管理局(科、辦公室)、服務(登記)中心、促進會、基金會四套機構,既注重強化行政力量,又強調建立社會組織互動支持網絡,實現“四位一體”的服務管理體系。省本級和各市都要學習溫州經驗,結合各自實際,積極創造條件,爲加快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