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蘇州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條 爲保障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參保員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以及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及《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參加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各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員工(以下簡稱參保員工)。參加園區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細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爲其參保員工建立企業年金。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五條 參保員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包括:

(一)本細則實施後的參保員工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工資基數的8%(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8%);

(二)本細則實施前的參保員工公積金繳費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本人公積金月繳交額推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蘇州市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入賬比例計算);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中養老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包括:

(一)本細則實施後的養老統籌賬戶(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養老統籌包括特殊補充賬戶和養老統籌賬戶)入賬基金;

(二)本細則實施前的養老統籌基金(包括公積金社會統籌賬戶入賬基金;參保員工辦理退休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向園區外轉移時,從本人公積金養老專戶、普通專戶或特別專戶存儲額中扣除的養老統籌賬戶基金;參保員工辦理出國定居或回鄉務農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專戶存款餘額時,從本人公積金個人專戶存儲餘額中扣除的社會統籌基金)。

第七條 本細則實施後的參保員工養老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本細則實施前的參保員工公積金養老專戶儲存額仍按居民一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參保員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之後的餘額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園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對員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八條 參保員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退休待遇領取地確認在園區的參保員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員工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第十條 參保員工因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儲額或借用養老補充賬戶、特殊補充賬戶基金購房的,在辦理按月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批手續時,應留足本人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

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是指參保員工按照本人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應當繳納的足額養老基金。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計算辦法:

本細則實施後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部分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是根據參保員工在本細則實施後的社會保險(公積金)每月繳費基數,按歷年養老個人賬戶(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包括養老個人賬戶和養老補充賬戶)和養老統籌賬戶(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包括養老統籌賬戶和特殊補充賬戶)入賬比例計算所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

本細則實施前的公積金繳費部分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是根據參保員工在本細則實施前的公積金月繳交額推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蘇州市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社會統籌入賬比例,計算所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統籌基金。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參保員工,其基本養老金統一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及省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計發辦法核發:

(一)統籌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爲年)發給1%。

統籌養老金計算公式爲:(員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係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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