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又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自1997年開始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即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城鎮現行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個國家建立了不同程度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這些國家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看大體分爲以下三種: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一)現收現付式籌資模式

現收現付是由社會保險機構爲已退休職工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統籌費率)繳納保險費(稅)。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是管理簡單,能實現收入分配的代繼轉移,缺點是無法解決人口老齡化經濟不景氣時的危機。

(二)完全積累式籌資模式

完全積累式的具體形式爲個人帳戶儲存積累式, 從職工開始參加 工作起,根據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率)由單位(僱主) 和個人(僱員)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作爲長期積累的基金, 其所有權歸個人。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個人帳戶積累總額(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年金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模式能實現自我保障但是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且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

(三)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

部分積累式是上述兩種模式優勢的結合。養老保險金分爲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社會統籌部分實行收付實現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基金式。一方面對已經退休的人員的養老金繼續實行現收現付籌資;另一方面對在職職工建立的一定比例的積累基金,爲應付人口老齡化退休高峯期預作準備。

我國養老保險必須走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之路 我國養老保險應該選擇怎樣的籌資模式, 這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和實踐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戰略決策問題,必須借鑑國際上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成功經驗,揚長避短,存利去弊,以建立起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全新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和新型的社會保險體系

第一, 我國養老保險不能走現收現付社會統籌的模式。 這是因爲,實行這種模式,基本沒有預算積累資金,而且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退休高峯期日益迫近,城鎮人口贍養率會急劇上升,統籌費率則會“水漲船高”。第二,我國養老保險也不能採用完全積累的模式。如果實行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雙重負擔”的困難,既要爲已經退休人員籌資養老,又要爲在職職工建立保險積累基金。這樣高的費率既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又不符合我國城鎮職工的承受能力。第三,我國養老保險也不宜採用單一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式, 而應該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籌資模式。

到目前,在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基金管理方面,確立了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共擔保險費的原則,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但目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仍需完善。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不利於基本養老基金的可持續籌集。2、個人賬戶無積累基金,“空賬”運行。我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對隱性債務採取了先搞個人賬戶空賬,再逐漸補實的設想。如果政府沒有其他投入,僅僅靠企業和職工繳費是不能補實個人賬戶的。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手段單一,抵禦物價上漲的能力有限。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長期以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通過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

來獲取利息收入的方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實踐證明,這種過於穩健的單一的投資方式很難獲取高額的利息收入,難以達到保值的目的,更不用說增值。

爲了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1.由政府承擔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政府可以採取多種手段籌集社會統籌資金2、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籌集機制和執法力度。要切實地解決這個問題,應加強立法和執法工作。3、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營運管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