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章 總則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條 爲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爲,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爲。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覈,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覈、常務副總審覈、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覈、行政事業部主任審覈、常務副總審覈,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覈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爲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覈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覈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爲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爲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覈及總經理批准後發佈。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爲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覈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