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聘調職離職制度

一、招聘

員工招聘調職離職制度

1、用人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報“招聘員工審批表”,向辦公室申請並提出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如:年齡、性別、學歷等)。

2、由辦公室根據公司用工需求擬定招聘計劃,經分管領導審覈,報總經理批准。

3、辦公室收集應聘人員相關資料後進行初步篩選,根據情況組織筆試和麪試,經初選合格後,經分管領導審覈,報總經理批准。辦理試用手續。

4、部門負責人以上人選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親自筆試和麪試。

5、員工的試用期爲三至六個月。試用期滿,可聘爲公司合同制員工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 等手續。

二、調動

1、公司員工在公司範圍內調動,由用人部門提出擬調人員申請,辦公室求證雙方負責人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公司員工調動持辦公室開具的“在冊人員調動、離職會籤表”,在原任職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後,再到新任部門報到。

三、離職

1、員工本人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2、履行交接手續

①工作物品交接:交還所有公司文件資料、電子文檔、辦公設備及其它公物;在任職期間內如損壞、丟失情況的,應負賠償責任。

②工作內容交接:向指定的同事詳細交接工作事項。

③帳目覈銷,歸還借款。

3、離職員工根據“在冊人員調動、離職會籤表”逐一辦理並做好工作交接(需填寫“員工調動交接表”,經審查合格後由辦公室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4、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律約定,除不予結算離職前一個月的薪酬及辦理相關調轉手續,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①、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②、公司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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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招聘調職離職制度 [篇2]

一、總則

本制度的制定,是爲了規範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以在人才合理流動的基礎 上實現人才的有效配置。

公司內員工的增補均需嚴格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員工指公司聘用的全部 從業人員。

招聘錄用應本着組織精心、考察全面、錄取擇優、寧缺毋濫的原則。

二、用人申請

1、各部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定員和崗位任職資格條件,提出員工的招聘要求,並填寫《招聘申請表》報人事部門。

2、人事部門負責彙總各部門的招聘申請,並根據情況提出招聘計劃,報請總經理審批。

3、人事部門在擬定招聘計劃時,應優先從公司內部進行人員調配。

三、招聘方式和篩選

1、招聘方式:公司通過媒體發佈招聘廣告、校園現場招聘、員工及其他人員舉薦、離職員工復職等適合公司的其他招聘方式。

2、招聘員工應明確職位、崗位職責、學歷、經驗、能力、性別、年齡等要求。

3、初選。人事部門對全部應聘材料進行篩選後,選出初步合格者,並通知其面試。

4、面試。人事部門與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對應聘人員的面試,並將其表現詳細填寫在《面試記錄表》中。

5、錄用。面試堅持“誰用人,誰負責”和“雙向選擇,擇優錄取”兩個原則。負責面試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對所有複試者進行評價,並提出錄用或不錄用的意見。對錄用者報請公司領導覈准後通知錄用者。

注:1、不得招收年齡小於18週歲的`員工。

2、對擬錄用的主管及以上人員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人事部門需對其工作經歷、身份資料、素質修養及人事相關信息,採取有效的方法進行職業背景調查。

四 錄用報到及上崗前管理

1、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被錄用時,必須同時通知報到須知,尤其是報到期限。

2、新員工按規定日期帶齊入職須知中所要求的相關證件(身份證、學歷/學位

證、職稱證書和資格證書、兩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等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到(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人事部門負責及時與其聯繫、確認,並及時將情況反饋給用人部門),人事部門辦理入職手續並將入職手續複印件傳至財務部門。

4、入職培訓。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辦理完畢入職手續後,對其進行以下內容的培訓並記錄:

公司簡介、企業文化、《員工守則》、規章制度和安全教育等。

五、分配與崗位培訓

1、公司培訓結束後,將員工分配至用人部門。

2、分配到各用人部門的員工(生產一線),首先應進行部門(工區)級安全教育和公司及本部門生產工藝流程、現場管理要求等培訓,然後分配到各班組,各班組根據本崗位產品和設備性能特點再進行班組級安全和技術、質量培訓。

3、以上培訓均應做好培訓記錄並交人事部門存檔。

六、實習

1、新員工經過部門和班組培訓後,分配至崗位併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指定專人負責,根據崗位性質確定實習期限(一般規定爲一個月)。

注:新員工在實習期內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

2、實習結束,新員工填寫《實習鑑定/轉正審批表》,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表現填寫評價意見。人事部門根據《實習鑑定/轉正審批表》,對符合條件的新員工報總經理審批後辦理轉正手續。

3、將《實習鑑定/轉正審批表》複印件轉至財務部,作爲新員工薪資發放依據。

七、調職(提升、轉崗、降職等)根據公司和部門需要及員工素質和能力,員工的提升、轉崗、降職等崗位變化應填寫《員工調動通知單》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並同時將複印件傳至財務部。

八、離職、辭職及辭退(解僱)

1、試用期員工應提前一週,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填寫 《離職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同意,報請總經理審批。

2、員工若出現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必要時將追

究其法律責任: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或有其他不良行爲;散佈謠言、泄露商業或技術祕密公司蒙受損失的;提供虛假入職資料或有其他對公司有嚴重欺騙或欺詐行爲的;不服從管理、經常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3、不按規定辦理辭職、離職手續而自行離職的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注:自動離職人員,人事部門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通知當事人在7 日內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按自動放棄當月工資計。 同時,自自行離開之日起至人事部門通知其辦理手續之間按曠工處理。

4、離職、辭職及辭退(解僱)手續辦理

4.1員工離職申請獲得批准後,人事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關閉。同時離職員工需按《員工離職、辭職及辭退交接單》的要求辦理交接手續,經人事管理部門審覈確認後方爲離職完畢,並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注:《員工離職、辭職及辭退交接單》內所規定的程序全部走完,由總經理籤批後生效,財務部方可結算工資。

4.2部門負責人應指派承接人負責離職人員工作的移交;同時部門負責人負有監交責任。

4.3員工離職、辭職及辭退交接事項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方面:各種公用印章、戳記;現金、財務借款、票據、帳冊、憑證;各種圖書規章制度、技術文件、文書、檔案等資料(電子、紙質資料);辦公系統上未盡事項、重要經營資料;電腦系統、硬件的完整性以及各系統帳戶的密碼;工器具等待辦或未了的與本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各種與工作相關的社會關係及客戶關係資源。

九、離職、辭職結算

1離職、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考勤截止日(事實離職日),如有遲到、曠工等考勤異常行爲仍需按照考勤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試用期離職、辭職的員工凡不滿15天的不予發放工資,超過15天的按實際發放。

3、員工所有離職、辭職手續辦理完畢之後,其結算工資將在公司正常發放工資時統一發放。離職手續未清者,將暫停工資發放。

綜合部 2017-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