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某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通知

爲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0號),進一步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切實維護好廣大幹部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結合我市實際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以人爲本、維護職工權益、順應羣衆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休假,以實際行動帶動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從思想和行動上做好引導,鼓勵幹部職工正確看待工休關係,依法享受休假權益。

二、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員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根據個人意願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特殊情況的,可跨1個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單位中確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併納入本年度計劃安排調休,保證全員享有年休假機會。

五、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幹部職工意願,盡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員帶薪年休假計劃,以主管部門爲單位,於每年1月20日前將本單位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單位要建立規範的年休假計劃管理臺帳,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登記年休假計劃執行情況及調休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羣衆監督。

六、工作人員應根據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劃自覺按時休假。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的,經單位批准後在本年度內安排調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調休的,徵得本人同意後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補休。

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因處理私人事務或因治療疾病需要佔用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

八、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員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

對於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員,應由單位出具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不能休假、也無法調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補休的具體原因和事由,經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在本單位公示。

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爲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各單位擬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主管部門於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具體發放範圍、計發標準、審批程序、發放辦法及資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15〕59號規定執行。

十、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後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將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十一、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請事假累計超過本

人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員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十二、各級政府要把所屬部門、單位依法安排和執行年休假工作的情況列入年度考覈範圍。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年休假期間,要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廉潔自律,不得使用公車外出旅遊,不得要求下屬單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報銷相關費用。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紀律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十四、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全面掌握本縣區、本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做好有關數據統計和研究分析工作。要將當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相關數據統計表》,於下年度1月20日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管理臺帳)備案表 年度菏澤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發放審批表 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相關數據統計表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某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通知 [篇2]

各科室:

爲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和《 縣人事局 財政局轉發<雲南省人事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經研究,現對我局(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我局(公司)職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數見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經分管領導審覈報局長批准後安排休假。局領導年休假由辦公室徵求領導意見後安排。

三、年休假應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的可推遲到年底安排,原則上不允許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控制在職工總人數的10%。若職工自行放棄安排休假的,單位不支付補償報酬。

五、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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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

(五)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

(六)被停職審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職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職工休假期間,各科室要安排人員接替休假人員的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十、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若有離開彌勒外出的必須向局長報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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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通知 [篇3]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精神,認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體現。職工休假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制定出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要建立健全本單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崗位設置A、B角制度,處理好工休關係,保證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領導帶頭,自覺貫徹。各地、各部門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從切實落實制度、關心羣衆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職工的休假制度。領導要增強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三、嚴格審批,明確責任。各設區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省政府各單位部門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

簽署意見。設區市所轄範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安排休假的審批權限,由設區市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報酬的支付審批按工資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補。

四、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切實擔負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除嚴格審批年休假報酬外,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對單位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自整改期限滿後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各機關事業單位在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行政部門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某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通知 [篇4]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爲充分體現以人爲本的精神和局黨委對全局幹部隊員的關懷,進一步調動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0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黨委研究決定,進一步嚴格帶薪年休假制度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執行時間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根據工作實際,在每年度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間統籌安排本單位人員當年度年休假。

二、執行標準

(一)在編在崗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計工作年限按照足年足月計算。

(三)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爲一個計算年度(2015年度自1月1日起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計算年度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超過應享受年休假天數且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請事假的按照實際事假天數抵減當年年休假天數。請病假未出具縣級以上醫院休假證明的,按照請事假計算。

三、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要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從關心幹部隊員生活、維護幹部隊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既要鼓勵大家弘揚愛崗敬業的優良傳統,勤

奮工作,甘於奉獻,又要提倡勞逸結合,妥善處理工休關係,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認真貫徹落實好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合理安排、統籌計劃。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負責制定本單位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做好統籌計劃,合理安排本單位人員年休假,確保正常開展各項日常工作。局屬各單位每月休假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總人數的20﹪,單位班子成員同時休假人數不得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同時休假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總人數的10﹪。局領導、機關各科室和人員較少的局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休假人員要做好工作交接,嚴格落實《AB崗零缺位工作制度》,確保工作的延續性,堅決杜絕工作空檔。

(三)嚴格審批、及時備案。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應於

每年10月15日前將本單位人員年休假計劃報局人事科審批,逾期不報送的視爲自動放棄。審批同意後,應嚴格按照計劃安排年休假,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的,由變動人員所在單位提出休假調整意見,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人事科備案。

(四)遵守紀律、文明休假。年休假期間要嚴格執行省委、市委有關要求,認真貫徹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禁止使用公車出行,禁止着制服出入各種旅遊娛樂休閒場所;要保持通訊暢通,離開本市的需提前告知所在單位;如確有工作需要須及時返回工作崗

位,可另安排時間補休;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注意交通安全,確保渡過一個文明、輕鬆、愉快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