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有很多的公司都要求員工加班,這時候員工要了解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拒絕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拒絕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拒絕加班違反勞動法嗎

1、《勞動法》對加班行爲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2、《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3、對於強迫、變相強迫加班的形爲,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勞動監察大隊立案查明,確有強迫加班,或者超過加班時間的,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4、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拒絕加班被調職是否違反勞動法

違反了。單位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實際上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單位應當和你協商調崗,你不同意的,單位就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地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你滿7年不滿7.5年的工齡支付你7.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按照你滿7.5年不滿8年的工齡支付你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或者以額外多支付你一個月工資代替。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對於“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公司如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注意:上述規定屬強制性規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