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管理,爲了嚴格公共衛生操作,規範監督工作行爲,紮實推進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有效保障農民健康水平。根據省、市《關於山東省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監督檢查,是指我院公共衛生服務科派出的檢查組或人員,對各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開展落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監督檢查定期開展,並按本院制定的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法,每季度對村衛生室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督導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考覈評估,考覈結果作爲年終經費撥付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具體監督檢查由公共衛生服務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檢查組由公共衛生服務科人員組成。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是各村衛生室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具體包括:

(一)居民健康檔案建檔、使用及管理情況;

(二)健康教育工作進度;

(三)預防接種情況;

(四)傳染病防治開展情況;

(五)婦女、兒童健康管理、隨訪情況;

(六)慢性病人登記、隨訪情況;

(七)重性精神病登記管理情況;

(八)項目實施效果;

(九)對上級及以往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六條 在實施檢查時採取不通知,隨機抽查,電話、入戶隨訪等形式。

第七條 檢查組要在全面瞭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檢查重點。

第八條 被查衛生室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按檢查組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有關檔案、文件、登記冊、報表、賬簿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實施監督檢查,應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省市文件要求進行。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第十一條 檢查組在實施檢查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院長請示彙報;如發現被查衛生室或個人有重大違紀行爲,應當立即向院長報告。

第十二條 檢查組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個工作日內),形成內部檢查報告。

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查科室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的主要內容;

(三)認定被查科室違規行爲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檢查組認爲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檢查組組長簽字及報告日期。

第十三條 被查衛生室應按檢查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檢查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報院領導班子審覈。

第十四條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堅持原則,依法處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檢查組人員在執行檢查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執行公務中取得的與被檢查科室有關的資料不得用於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 被查者有關人員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不得瞞情不報,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檢查資料全部移交醫院辦公室歸檔。

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篇2]

爲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對轄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管理,保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動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制定本監督檢查方案。

一、監督檢查的目的

逐步建立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指導和督促相關科室認真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規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行爲,提高服務質量,保障居民獲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二、監督檢查原則

㈠堅持科學、合理、有效。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有關要求科學、合理、有效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㈡堅持客觀、真實、公平、公正。監督檢查過程要堅持實事求是,監督檢查結果要客觀反映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落實的真實情況。

㈢堅持全面監督檢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科室的日常管理,通過全面監督檢查促進相關科室、社區衛生室服務能力的`不斷提高。

三、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督檢查對象

監督檢查內容:一是任務完成情況;二是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情況;三是項目實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知曉率、利用率和滿意度等。

四、監督檢查方法和時間要求

監督檢查方法:採用相關科室自查、檢查監督檢查評估的方法進行。實行每季度一檢查,年度考評機制。

五、監督檢查結果及應用

11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每項標準分100分,監督檢查得分≥80分、70-79分、60-69分、≤60分對應監督檢查等級“優”、“良”、“中”、“差”。監督檢查結果作爲對部門工作表彰的依據。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監督檢查對象查明原因,及時整改,完善相關制度。監督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六、有關要求

㈠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高度重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充分認識組織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

㈡健全機構,完善制度。

㈢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宣傳,不斷提高羣衆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知曉率和利用率,並自覺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

㈣加強督導,執行問責制度。對項目責任領導,責任人實行責任倒查,執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