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個人

甲方:林州八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個人

乙方:河南國俊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律師爲法律顧問,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李冠卿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乙方遵循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執業標準和勤勉盡責的精神,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乙方作爲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是:

1、爲甲方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

2、協助甲方起草法律文件,草擬、修改、審查甲方爲當事人的合同。

3、對甲方員工的工作進行法律指導。

4、參與甲方重大商務談判,應甲方的邀請列席甲方的有關會議,爲甲方生產、管理方面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意見。

5、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協助甲方從法律角度參與甲方內部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協助甲方對員工進行法律宣傳、培訓。

6、向甲方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等與甲方有關的法律資訊;

7、辦理甲方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案件;

8、經另行委託,代理甲方爲當事人的訴訟、仲裁、複議、聽證案件;

第三條 甲方應爲乙方律師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物質保障,安排法律事務時應提前通知,爲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合理、必要的準備時間。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其他律師或助理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委託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律師執業規範、職業道德,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五條 乙方律師對在工作中接觸的甲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非經法律規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乙方律師違約泄露甲方商業祕密造成甲方直接損失的,乙方進行賠償。

第六條 乙方律師在履行業務中,甲方應如實、及時向乙方律師提供所需要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證據,並對所提供之資料、事實和陳述的真實性負責。如甲方故意隱瞞事實及捏造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作退還。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另行進行賠償。

第七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須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應由客戶承擔。根據有關規定,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實際發生的交通、通訊、差旅、食宿、文印費等其他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除非特別約定,客戶應另行支付。

第八條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每年貳萬陸肆仟圓整(¥24000),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案件代理服務時,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費,但是,如案件複雜、標的重大,需要乙方代理時,雙方協商另行收取代理費。

第九條 如甲方不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乙方可以拒絕提供法律服務。如甲方無故解除、終止履行合同,甲方已交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如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所交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1年(自2017年4月1日起,到2017年3月31日止),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林州八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國俊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或 受託律師: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個人 [篇2]

(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爲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 韓效亮 律師 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爲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 幫助甲方策劃、分析判斷所涉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方案;

2. 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通過代理甲方起訴、應訴或與有關部門交涉、談判、發表申明、出具法律意見、發律師函等方式,維護甲方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等個人合法權益;

3. 代爲辦理其他甲方不便直接出面辦理的法律事務;

4. 接受委託對甲方的財產進行監管;

5. 起草、修改、審查涉及甲方個人權益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文件;

6. 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祕密不受侵犯;

7. 爲甲方提供大型財產購買、銷售、出租、抵押、轉讓、擔保、回購等方面的法律服務;

8. 協助甲方處理各種民事、刑事、行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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