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公司繳納社保規定

單位有義務幫員工繳納部分社保,我國的勞動法中就有對社保繳納做了明確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的繳納社保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公司繳納社保規定

  勞動法繳納社保規定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 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 ,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 ,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 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爲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爲勞動者休息、 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 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 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繳納社保標準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爲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爲員工繳費工資的1%,由企業繳納(適用於深圳戶籍員工)。

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徵養老保險費;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徵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和生育醫療保險費:

(一)綜合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繳費基數的8%繳交,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在職職工個人繳交2%(適用於深圳戶籍員工);

(二)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8%繳交(適用於非深圳戶籍員工);

(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0.5%繳交;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0.2%繳交。除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繳交外,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按前兩項規定執行;

(四)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5%繳交(適用於深圳戶籍員工)。

三、工傷保險: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失業保險:

由單位全部購買,居民失業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以領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失業救濟金。

五、 四金繳費比例: 個人繳納部分 公司繳納部分

養老保險金= 基數×8% + 基數×22%(好像最近才改成這個比例了)

醫療保險金= 基數×2% + 基數×12%

失業保險金= 基數×1% + 基數×2%

住房公積金= 基數×7% + 基數×7%

其中個人出的部分是左邊的部分,即基數的8%+2%+1%+7%=18%,其餘右邊的部分由公司出,其總數爲基數的22%+12%+2%+7%=43%。

  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