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保密協議的規定

很多的公司在聘用員工的時候都會籤保密協議,但是有很多的員工不知道保密協議在勞動法裏是有規定的。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保密協議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保密協議的規定

  勞動法保密協議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簽訂保密協議的方法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祕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祕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祕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祕密的,均可不視爲違約。

4.採取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方式操作時應當規範。競業限制一般表現爲,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爲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建議服務等。參照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一般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約定脫密期的適用對象一般只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祕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採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問題上,應當參照《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

5.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違約金數額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價格;職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補償費的1至2倍。

  保密協議需要籤嗎

1.當事人可簽署保密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行爲是以作價入股的手段利誘掌握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脫離另一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脫離另一方當事人,並以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從事營利性活動,從而侵害了商業祕密擁有者的合法權益。

注意:擁有商業祕密的當事人應當建立《保密檔案工作制度》、《科技檔案管理標準》等管理規章,防微杜漸,當任何一方違約時,受害方可依法提起侵權之訴和勞動合同之訴。

2.競業避止的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直接侵害的對象就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並涉嫌從事不正當的競爭行爲,無論是在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均爲被禁止之行爲。《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中規定,招聘單位在招聘活動中不得聘用: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者曾經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尚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人員,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合同或者辦理合法辭職、調動手續的人員,以防止侵害另一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司法實踐中,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以獲取商業祕密爲目的,或以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對方利益的行爲,均爲法律所禁止。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注意: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

3.依法保護正常的人才流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之規定,商業祕密中之技術信息,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數據,也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商業祕密中之經營信息,指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投標標底等信息。按照規定,勞動者離開原單位時,應當按照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處理好有關事宜;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爲離職者提供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以方便勞動者求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