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知識點

一、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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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違約金、優質費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與應稅礦產品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特殊情形】

(1)納稅人開採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按關聯單位銷售額徵收資源稅;既有對外銷售,又有將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或其它自用,對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對外平均售價徵收資源稅。

(2)納稅人將其開採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按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徵收資源稅。

二、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基本規定: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爲計徵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3.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爲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爲: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爲課稅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