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稽覈工作

第一條爲加強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工作暫行規定》和《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制定本規定。

銀行稽覈工作

第二條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是行內業務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我調節和監督的一種形式,同時,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在行長領導下,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對本行及直屬、監管單位的信貸資產的安全、流動和效益,財務會計、信貸業務、管理效能,執行有關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則,直屬及監管單位法人離任等進行稽覈審計監督,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宏觀調控,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國家開發銀行設立稽覈審計局,負責全行的稽覈審計工作,對行長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章稽覈審計任務

第五條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行內各廳、局及直屬、監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財政、金融等法規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行內各廳、局及直屬、監管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三)對本行信貸資金的計劃編制與執行、調撥與供應、管理與使用等情況進行稽覈審計。

(四)對本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流動、效益等情況進行稽覈審計。

(五)對本行及直屬、監管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稽覈審計。

(六)對本行及直屬、監管單位編制的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準確、合規、合法性進行稽覈審計。

(七)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進行稽覈審計。

(八)對行內直屬、監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離職離任的經濟責任進行稽覈審計。

(九)對本行及直屬單位的電算系統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借款單位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歸還、效益情況實施再監督,並有權進行審計調查。

(十一)對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代理業務實施再監督,並有權進行審計調查。

(十二)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我行進行的審計工作和辦理國家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三)辦理行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稽覈審計職權

第六條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被稽覈審計單位的各種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和活動。

(三)查詢被稽覈審計單位有關的經濟業務問題,對有關人員提出質詢,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對稽覈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嚴重違紀事項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並向領導報告,提出糾正、處理意見。

(五)通過稽覈審計,客觀地、公正地向行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稽覈審計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對認真遵守和維護國家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建議行領導或有關部門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七)對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爲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罰初步意見,並建議行領導或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八)對阻撓、破壞稽覈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行領導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七條根據內部稽覈審計工作的需要,行內有關廳、局和直屬、監管單位應及時向稽覈審計局抄送和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規章制度等。

第四章稽覈審計程序

第八條國家開發銀行稽覈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稽覈審計工作計劃。根據本行工作的具體情況,稽覈審計局於每年年底前擬定下一年度全行的稽覈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行長批准後實施。

(二)確定稽覈審計對象和審計工作方案。根據批准的年度稽覈審計計劃確定稽審單位(或項目),指定稽覈審計負責人,組成稽覈審計組,擬定工作方案。

(三)送達稽覈審計通知書。在實施稽覈審計三日前,稽覈審計局向被稽覈審計單位送達稽覈審計通知書,被稽覈審計單位應按照要求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實施稽覈審計。通過審查、複覈、檢查、驗證、調查等方式進行稽覈審計,並取得材料,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五)提交稽覈審計報告。稽覈審計終結,稽覈審計組提出稽覈審計情況的初步意見,並經徵求被稽覈審計單位的意見後,寫出稽覈審計報告。如有異議,應將被稽覈審計單位的意見附於稽覈審計報告後,送稽覈審計局審批。

(六)做出稽覈審計決定。根據批准的稽覈審計報告做出稽覈審計結論或決定,被稽覈審計單位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