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學結

環境保護-法是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自身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基本大-法,它爲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和專項法奠定了基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罪”的條款,使得違反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個人或集體都不只負有行政責任,而且還要負刑事責任。5個環境保護專項法爲防治大氣、水體、海洋、固體廢物及噪聲污染制定了法規依據。環境保護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別是資源、能源的利用,因此資源法和其他有關的法也是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地方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環境保護標準等。分述如下:

環境保護-法學結

1 憲法

《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2第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憲法中所有這些規定,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法律依據和指導原則。

2刑法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中第9條規定,凡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應負有相應的刑事責任。

3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保護基本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它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律,是環境保護專項法的基本依據,它是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頒佈的。

4 環境保護專項法

是針對特定的污染防治領域和特定的資源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已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8項,它是由全國人大棠委員會批准頒佈的。

5 環境保護資源法和相關法

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條件,爲了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多部環境保護資源法;相關法指“城市規劃法”、“文物保護-法”及“衛生防疫法”等與環境保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

6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組織制定並批准公佈的,爲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或規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及程度而頒佈的“條例”、“實施細則”’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等。

7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

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爲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而頒佈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如國家環保局頒佈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覈實施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規定》、《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規定》等等。

8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是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它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環境問題爲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9 環境標準

我國環境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法制管理的基礎和重要依據。環境標準包括主要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等,其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爲強制性標準。

10 國際環境保護公約

是中國政府爲保護全球環境而簽定的國際條約和議定書,是中國承擔全球環保義務的承諾,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內環保法律與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時,應優先採用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保留條件的條款外)。

11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產業實施規範、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污染物控制、國家關於重點治理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控制區、城市綜合整治定量考覈要求,以及旅遊渡假區、風景區、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區要求等。

環境保護-法學結 [篇2]

環境保護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保護自然環境”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這就是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壞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人類改造自然、發展生產,必須同時注意自然界的“報復”,注意發展生產給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影響,而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環境保護工作就是要明確提出這一限度,通過宣傳使大家認識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並盡力實施這些規定,否則人類的生存環境就會遭到破壞。

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爲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走過的道路早就證明,沒有一個清潔的環境也就沒有現代化。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於:(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爲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着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於實現現代化生產。

環境污染的遠期影響,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過胎盤危及胎兒,以及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問題,嚴重時可能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後代,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自然資源的破壞,有的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則難以逆轉。如據近xx年來記錄的統計,約有

110多種獸類、130多種鳥類業已滅絕,其中有

1/3是十九世紀以前滅絕的,

1/3是十九世紀絕種的,1/3是近50年來被消滅掉的。目前全世界估計有25000種植物,1000多種脊椎動物,正處於滅絕的邊緣。儘管人類正在採取許多局部性保護措施,但一些珍貴動植物還在繼續走向滅絕,因爲人類活動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響遠遠勝過局部保護性措施所產生的效果。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非認真解決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環境污染嚴重,由於大氣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增加(呼吸系統疾病)。據57個城市統計飄塵都超標,超標三倍以上的有28個;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達1500萬噸。從水體來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爲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現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嚴重,水資源緊張已成爲影響生產發展的嚴重問題。此外,噪聲污染和自然資源的破壞也很嚴重。如湖北江漢湖羣,素有千湖之稱,現在湖羣已由原來的1000多個減少到300多個。長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壞,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每年衝入長江的泥沙達6億多噸。

實踐還證明,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係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係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

因此,一切環境保護工作者、生產部門的領導者和廣大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都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深刻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促進生產發展,作到環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爲人民創造一個美好的環境。

環境保護-法學結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定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爲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等。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或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以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省委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心得體會

環境污染的遠期,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致癌,胎盤危及胎兒,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代、代的,嚴重時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後代,無可挽回的損失。資源的破壞,要幾十年、上百年恢復,則難以逆轉。

全世界估計有25000種植物,1000多種脊椎動物,正滅絕的邊緣。人類局部性保護措施,但珍貴動植物還在走向滅絕,人類活動的全球性有害遠遠勝過局部保護性措施所產生的。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嚴重的,非解決。例如,城市環境污染嚴重,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呼吸系統疾病)。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的關係是建設中的戰略性。國民各的比例關係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十幾年,幾十年,上百年的是難以的。來,更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環境保護工作者、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認識保護環境的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生產發展,作到環境與的,在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爲美好。人類地球,對星球上的生態系統永遠擺脫不完的依賴性,需要地球源源地植物和動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夠厚度的層,來保護人類不受過高或過低氣溫,過量紫外線的傷害,需要地球足夠量的水和氧氣來維持生命的,而了綠色,切豈不成了無本之源,好比毛長在皮子上,了皮,毛又咋生根?綠色銳減,吞噬綠色的,正是人類,是人類發展模式中那種對資源的掠奪性、破壞性開採。人類對綠色的無盡索取仍在威脅着生態平衡,破壞着生態的結構。

環境保護行政的、法律的、的、科學技術等多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願,保護和環境,使它地適合於人類勞動和生活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破壞環境並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大致包括的內容,保護和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下變異和退化;資源,或消除有害物質環境,保護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再生產,以利於人類生命活動。

環境保護-法學結 [篇4]

幾經反覆的新環保法,終於表決通過。這是近年來環境保護領域最爲嚴實的一道防火牆。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要求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在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對拒不改正的違法企業,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這意味着,新環保法的處罰標準,將上不封頂。由此,社會上詬病已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環保問題,有望得以從源頭上解決。一直以來,作爲污染排放的可能主體,不少企業缺乏自律意識,偷排偷放只罰款數萬元與清潔處置需耗資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懸殊,“理性的經濟人”當然會趨利而從之。環保執法面臨的這種尷尬,在處罰無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將無限放大執法處罰的威懾,以經濟槓桿矯正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當下,新環保法體現出的立法精神,實際包括了“獎”與“懲”兩個維度。守法企業的自覺環保,本身也是對社會共同利益的增進,需要適當的激勵措施。比如,在細化的立法、司法解釋中,給予必要稅收優惠,或者公共清潔設備的補貼。只有張弛有度,才能讓違法者無指望,守法者有盼頭,從而形成對青山綠水的共同守護。

更深層次看,這次處罰標準的調整,凸顯了在法治框架內解決衝突的思路。曾經的一些環保事件,無論無良企業的肆意排放,還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縱容,或者少數羣衆的情緒過激,一個重要的誘因就是沒用法律來算環保賬、經濟賬。而今,依法律來釐清獎勵與處罰的標準,從而引導各方迴歸法院與談判桌上。可以設想,有法律來勾勒各方權益,用法治來平衡各方得失,這不正是用良法促進社會的理性與公正嗎?

但是,有法律並不自然等於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執行,將成爲社會輿-論共同關注的焦點。法治的效果,等於立法的科學性與執法的嚴肅性的乘積,任何一方的缺失或鬆馳,都可能造成整體效果的大幅折扣。這就要求,一方面,執法不應有例外,要避免尋租、合謀的腐-敗,加大處罰和監督的密度與力度;另一方面,賦予公權力如此大的執法能力,就必須提防執法者對守法企業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詐等隱形腐-敗。這些都是環保法治的底線所在,猶需關注。

明年1月1日,新環保法將要正式施行。我們期待第一張罰單的依法出爐,以儆效尤。當然,最好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嚴守法律,讓環保罰單不必開出。

環境保護-法學結 [篇5]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體現了強烈的底線思維,生態保護紅線被首次寫進法律之中,這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個重大亮點,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突破。不但從法律制度上確保了生態保護紅線在具體實踐中的落地,也使得這條生態保護“高壓線”變得更有威懾力。

其中大量內容涉及到企業發展,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爲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於:(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爲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着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於實現現代化生產。

實踐還證明,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係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係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把生態保護紅線確立下來,有利於從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態安全,也爲保障國家安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用立法形式把生態保護紅線確定下來,有利於推動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進一步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我們要牢固樹立紅線就是底線、紅線就是高壓線、紅線就是生命線的意識,以守住底線,增強環境保護對社會建設的支撐力,對經濟發展的優化力,對國家安全的保障力。嚴格按照紅線要求進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態修復和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現有森林、溼地、野生動植物及其生物多樣性,儘快扭轉生態系統退化、生態狀況惡化的趨勢,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更牢固的生態環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