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工作調研報告

根據**市人大棠委會關於開展鄉鎮人大工作調研的通知要求,3月8日,**縣人大棠委會成立工作調研組,對全縣10個鄉鎮人大工作進行了調研。這次調研圍繞如何加強鄉鎮人大工作爲主題,以實地查看、聽取彙報、互動座談爲主要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深入瞭解各鄉鎮的人大工作開展情況。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鄉鎮人大工作調研報告

一、全縣鄉鎮人大工作現狀

(一)機構設置情況。全縣10個鄉鎮均設立人大主席、副主席,配備了人大祕書。人大主席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人大副主席除太平鎮、馬市鎮爲專職外,其餘的由組織委員或宣傳委員兼任,人大祕書由一般幹部兼任。按照機構改革文件規定,鄉鎮人大不設獨立辦公室,人大辦掛靠黨政辦,無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

(二)人大代表情況。**年,按照中央4號文和省委10號文關於鎮級人大換屆選舉“兩升一降”的結構要求,全縣依法選出鄉鎮人大代表555名(目前實有554名),代表結構如下:

鄉鎮人大代表結構組成表

(說明:有固定工資代表是指在鄉鎮機關、鄉鎮企事業單位工作或擔任村“兩委”幹部的工作人員。)

(三)工作開展情況。全縣鄉鎮人大自**年換屆以來,緊緊圍繞建設“有爲人大,活力人大,和諧人大”目標,開拓創新,務實工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組織開展閉會期間活動,認真督辦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積極開展視察、調查、檢查和評議工作,聯繫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活動,在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農村民主法制建設,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當前鄉鎮人大工作存在困難和問題

(一)地位不夠突出。從法律角度看,鄉鎮人大的地位以《憲法》形式予以了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利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大作爲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最瞭解並能直接反映民意的權力機關,是鄉鎮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組織形式,是黨和國家聯繫廣大人民羣衆最廣泛、最深入、最直接的渠道。從全縣的情況來看,鄉鎮人大的地位不夠突出,社會各層面對鄉鎮人大的認識存在偏差。一些鄉鎮黨委認爲鄉鎮人大僅僅是執行上級人大及其棠委會的決議和依法行使法定程序的機關,對鄉鎮人大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視和支持;一些鄉鎮政府認爲人大隻是每年一次人代會的主持機關,是上級黨委、人大和本級黨委意圖的執行者,忽視或無視鄉鎮人大對其進行的一系列工作監督;一些幹部羣衆受長期以來“人大舉手”觀念的影響,只重視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地位,忽視人大的監督作用,認爲黨委、政府是權力機關,而不知道黨委是領導機關,政府是行政機關,人大才是權力機關。

(二)權力實現相對薄弱。由於鄉鎮人大主席團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只能在一年一度的人代會期間行使權力。而《地方組織法》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13項職權僅僅靠一年一度兩天左右的鄉鎮人代會難以完全履行。對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能,《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並反映代表和羣衆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於法律法規賦予鄉鎮人大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的職能不全,使得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只能“三爲”(即爲人大代表服務、爲人大會議服務、爲上級人大布置的工作服務),而不能較好地行使“三權”(即選舉權、決定權、監督權),造成鄉鎮人大在行使職權中因出現間斷性而失去常態性,權力的實現相對薄弱。

(三)履職保障不夠到位。要使鄉鎮人大較好地履行其職權,必須在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但在調查中發現,全縣鄉鎮人大基本上呈“三無”狀態運行。一無機構編制和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全縣機構改革中,沒有明確鄉鎮人大的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人大辦也是掛靠黨政辦,鄉鎮人大實際上成爲了掛靠單位。二無專職人員。人大主席全部由黨委書記兼任,副主席大部分由組織委員或宣傳委員兼任,人大祕書由黨政辦或其他辦的普通幹部兼任,而且大多都參與黨委或政府的分工。從政治意義上說加強了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從人員數量上看加強了人大幹部隊伍建設,但從整支鄉鎮人大幹部隊伍的構成來看,鄉鎮人大幹部隊伍實質上是借黨委、政府的人來湊數、裝門面罷了,工作起來也是“種了人家的責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三無專項工作經費。《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列》(以下簡稱《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財政確有困難的鄉鎮,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助”。在調查中發現,全縣的鄉鎮人大工作所需的經費均實行實報實銷,沒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都是在每次活動開展前臨時找鄉鎮長批撥,個別鄉鎮爲代表所訂寄的學習資料還得向村一級攤派,致使人大開展工作過於被動。

(四)日常工作沒有規範。鄉鎮人大日常工作具體來講主要有三項:一是組織召開兩個會議(換屆會、人代例會);二是做好信訪工作;三是組織代表小組活動。看似具體的工作,但在實際開展中卻因規範不到位,往往形式大於內容。1、會議召開方面:在會議籌備、通知發放、會期安排等方面存在隨意性。一些鄉鎮以召開鎮領導班子會議來替代主席團會議決定人代會有關事項。會期安排,如沒有選舉任務,只安排半天,實際開會只有一個多小時,會期過短,時間倉促,會議議程只能是走馬觀花,走走過場。還有個別鄉鎮爲縮短會期,將預備會議、代表審議報告等會議議程省去,代表在聽取報告後,直接進行舉手表決,致使人代會失去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2.信訪工作方面:受人員編制、辦公場所等條件限制,鄉鎮人大信訪工作漸漸淡出了人們視野,只有在一些文件資料中偶爾被提及,很少有代表、羣衆通過鄉鎮人大向政府來反映意見和訴求,習慣性找政府綜治辦或者縣領導解決問題。表面上來看,減少了鄉鎮人大工作量,實際上弱化了人大對政府工作的監督。3、組織代表小組活動方面:《代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鄉鎮人大在閉會期間要通過開展活動發揮代表作用,反映羣衆意見和要求、協助鄉鎮政府推行工作。從調查來看,全縣各鄉鎮的代表小組活動開展情況不容樂觀。一是工作機制不健全。絕大部分鄉鎮人大沒有成立代表小組,也沒有相關制度,開展活動是臨時安排、臨時通知、臨時組織。二是開展活動質量不高。各鄉鎮組織開展代表活動次數少,代表數量少,活動主題不突出,開展不深入。每年的活動侷限於一次執法檢查、一次工作評議、一次視察活動,而且多流於形式,不注重通過結合實際、深入調研來了解社情民意和解決問題。三是代表參與活動積極性不高。鄉鎮人大代表大多來自農村,經濟條件有限,履職費、誤工費得不到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代表的積極性。

(五)自身建設有待加強。1、人大代表素質和履職水平有待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在“兩升一降”後,廣泛性有了,整體素質卻下降了。一是代表角色認識不到位。有些代表將人大代表視爲一種榮譽,而不是一種職務,缺乏履職意識,不能全心全意當好選民的代言人;二是參政議政能力不強,有些代表審議報告“一言不發”,表決隨大流,所提意見、建議不能切中要害,質量不高;三是履行代表職責被動式參與多,缺乏積極主動性。有些代表平時不關注政情、社情、民情,很少主動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爲羣衆排憂解難,在整個任期中既不能“代”,也沒有“表”。2、幹部隊伍建設有待加強。全縣30名鄉鎮人大幹部,除太平鎮的專職人大副主席和人大祕書是連任外,其餘的人大幹部都是初次接觸人大工作,法律意識、政策水平、業務能力與新時期鄉鎮人大工作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3、宣傳工作仍需持續跟進。鄉鎮人大宣傳工作水平與往年相比雖有一定的.提高,但還不夠重視,沒有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工作和代表先進事蹟進行廣泛深入地宣傳。

三、進一步加強鄉鎮人大工作的幾點建議

鄉鎮人大工作存在的問題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需要各級人大及其棠委會共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快解決存在問題,真正發揮鄉鎮人大的作用。

(一)進一步明確鄉鎮人大的法律地位。由於《憲法》、《組織法》對鄉鎮人大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只作了粗略闡述,作爲鄉鎮人大工作指南的《工作條例》也不能滿足新時期、新形勢的需要,需要通過修改和完善來進一步明確鄉鎮人大的法律地位,理順鄉鎮黨委、人大、政府的關係,真正實現黨委決策、人大決定、政府執行,有效突出鄉鎮人大的法律地位。

(二)進一步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儘快解決無機構編制和獨立辦公場所、無專職人員、無專項經費的“三無局面”。要落實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要求,設立獨立的人大辦公室,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要進一步明確大人幹部編制,每個鄉鎮至少配備1名專職人員負責人大日常工作,解決無專職人員的問題;要把人大工作經費、代表履職活動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規定落實到位,爲鄉鎮人大開展工作提供財力保障。二是進一步理順和落實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正科級、人大祕書正股級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建立和完善人大幹部隊伍提拔任用及交流制度,提高鄉鎮人大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三是上級人大及其棠委會要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聯繫和指導,幫助解決鄉鎮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切實支持鄉鎮人大依法開展各項活動,增強鄉鎮人大活力;邀請鄉鎮人大幹部列席棠委會會議、參加各種調研活動,爲鄉鎮人大幹部學習提供機會和平臺。

(三)進一步加強鄉鎮人大自身建設。一是進一步完善主席團議事機制,充分發揮主席團的決策作用。二是加大對鄉鎮人大幹部在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個人素質和業務水平,發揮他們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各鄉鎮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鄉鎮人大的各項工作制度並切實抓好制度的落實,使鄉鎮人大工作有章可循、規範運作。

(四)進一步重視和開展好代表工作。一要不斷提高鄉鎮人大代表的素質。嚴把代表“進口關”,把政治條件、品德條件、文化條件、能力條件和羣衆基礎好的,既具有參政議政之能,又具有參政議政之德的人提名爲候選人,不能因追求代表的廣泛性而降低代表的素質;加強對代表的培訓工作,使代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人大及代表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爲履行代表職責奠定基礎。二要加強與代表的聯繫,及時瞭解代表情況,積極幫助解決代表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積極探索代表工作室建設,加強代表之間、代表與羣衆之間的聯繫,爲代表提供交流和履職平臺,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更好爲民代言、爲民解憂、爲民服務。三要積極組織開展代表活動,制訂好代表小組活動計劃,做到早作安排,提前準備,認真實施,講求實效。四要切實改進和加強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工作,加大檢查督促力度,創新督辦辦法,並從制度上保證督辦效果,最終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