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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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輔導大綱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對貫徹《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從培訓的人員、方式、內容等方面,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採購

1採購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選型、技術參數、安全性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性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2)所採購特種設備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3)所採購特種設備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監督檢驗證書等出廠文件。

2 採購舊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原使用單位的註冊資質證明。

(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3)經定期檢驗合格。

3採購進口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境外製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同類首臺產品,應當由該產品的國內代理商報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3)特種設備安全質量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中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4)附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證書等中文出廠文件。

  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從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傷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生產經營單位,如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從這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用工情況看,其從業人員多數以農民工爲主,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爲主要形式。選些從業人員多數文化程度不高,滾動性大,也影響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教育培訓方面不願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的情況較爲嚴重,導致了從業人員對違章作業(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爲是違章)的危害認識不清,對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清。

因此,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對作業風險的辨識、控制、應急處置和避險自救能力,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綜合素質,是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爲,減少人爲失誤的重要途徑。《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爲確保《安全生產法》關於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得到有效貫徹,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陸續頒佈了一系列政策、規章。如《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工作的意見》([2002]124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200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佈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對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考覈以及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爲確保國家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政策、法規、要求的貫徹實施,必須首先從強化生產經營單位領導人員安全生產法制化教育入手,強化生產經營單位領導人員的安全意識。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訓投入,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方法、時間,以及安全教育培訓的效果驗證等方面實施綜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