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教材知識點

鍥而舍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教材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教材知識點

  調解與和解制度

一、調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二、和解: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蔘與

(1)階段:訴訟前、訴訟中、執行中、仲裁中

(2)和解的效力;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制度

一、行政複議---民告官

1.當事人申請和參加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合法性和適當性

2.申請時效: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3.行政複議的範圍(官---民)

(1)行政處罰不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爲侵犯合法、認爲違法、認爲沒有依法辦理

(2)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

行政處分(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不可以複議,不可訴訟的:抽象行政行爲(官--全民)、行政批覆和行政處罰(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4.行政複議受理:5日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5.行政複議決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2Z201190 檔案法

  2Z201191.掌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種類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歸檔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應歸檔的建設工程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各階段具體文件要熟悉。

2Z201192.掌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程序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後向建設單位移交。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彙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並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後及時移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由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並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建設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重大建設項目檔案的驗收,應遵循《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的規定。

項目檔案驗收組的組成。

  判決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即原判認定事實潔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如原判訣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發回重審。即原判訣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訣的,裁定撒銷原判訣,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發回重審或查潔事實後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潔,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

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作出裁判後,該裁判發生如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其程序爲: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纔可以啓動再審程序;

1.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2.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內提出。

3.必須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泱、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0向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贓枉法、徇私,枉法裁判行爲的。

4.只有當事人纔有提出申請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爲無訴訟行爲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訣、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贓枉法徇私枉法裁判行爲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起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5.撤銷權的消滅:

①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②當事人知道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後,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爲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越權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所訂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若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獨立簽訂了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則構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純獲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類效力待定合同須經過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後纔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沒有效力。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未經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沒有效力。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這就是表見代理在合同領域的具體規定。可見,表見代理無須被代理人追認,產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授權責任。因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該合同有效。

越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無處分權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所有權人或法律授權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處分權,如財產的轉讓、贈與等。無處分權人只能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若未獲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後未獲處分權,則該合同不生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條件,並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爲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合同。根據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將所附條件分爲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根據期限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將所附期限分爲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1.合同生效後,合同部分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解決普通商品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定價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確:

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的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就新原則)

2.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按原價格執行(就低原則)3.逾期交付,價格下降,按新價格執行(就低原則)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格執行(就高原則)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下降,按原價格執行(就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