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訓練題

案例一:

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訓練題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施工招標 代理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並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與該監理單位簽訂了委託監理合同。之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C、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經監理單位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爲由不同意其參加投標,而監理單位堅持認爲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說明理由; D施工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於小寫金額;F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提供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 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該 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後,由於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火災結束後48小時內, 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總價值100萬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燬。另外,大火撲滅後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並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監理機構審覈屬實。

問題:

1.指出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託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並說明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爲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並寫出正確作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爲有效標?說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案:

1.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簽訂委託監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應於30天內簽訂合同。

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監理單位認爲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以所處地區作爲確定投標資 格的依據是一種歧視性的依據;這是招投標法明確禁止的.;

3.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妥,不應包括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確組成應爲: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B、F兩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D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爲低於成本,F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爲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屬重大偏差。D、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於重大偏差。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於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C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大火撲滅後C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

案例二:

某監理單位承擔了一工業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經過招標,建設單位選擇了甲、 乙施工單位分別承擔A、B標段工程的施工,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分別和甲、乙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B標段所 需的部分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採購。乙施工單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將B標段的安裝工程分包給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

事件1:建設單位在採購B標段的鍋爐設備時,設備生產廠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隊伍進行安裝更能保證質量,建設單位便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裝合同並通知了監理單位和乙施工單位。

事件2: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反饋信息及質量記錄分析,對A標段某部位隱蔽工程 的質量有懷疑,隨即指令甲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要求剝離檢驗。甲施工單位稱:該部位隱蔽工程已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若剝離檢驗,監理單位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並相應 延長工期。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B標段進場的配電設備進行檢驗時,發現由建設單位採購的某設備不合格,建設單位對該設備進行了更換,從而導致丙施工單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單位致函監理單位,要求補償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損失並延長工期。

問題:

1.在事件1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作法是否正確?爲什麼?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3.在事件2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是否正確?爲什麼?試分析剝離檢驗的可能結果及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處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爲什麼?對該索賠事件應如何應處理。

  答案:

1.不正確,因爲違反了合同約定。

2.監理單位應該對廠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該廠安裝。如乙單位接受該廠作爲其分包單位,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設備廠的合同,如乙單位接受廠商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監理單位應該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乙單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監理單位應該拒絕由該廠商施工。

3.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工程師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

重新檢驗質量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1)不應該,因爲建設單位和丙施工單位沒有合同關係。

(2)處理:

A.丙向乙提出索賠,乙向監理單位提出索賠意向書。

B.監理單位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C.監理單位受理乙單位提交的索賠意向書。

D.總監工程師對索賠申請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費用額度和延期時間,與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

E.總監理工程師對索賠費用和工程延期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