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監理工程師考點: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2016年監理工程師考點:代理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爲。代理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爲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的代理。

委託代理關係的產生,需要在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基礎法律關係,授予代理權的形式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爲則應當由行爲人自己承擔。如果授權範圍不明確。則應當由被代理人(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但是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是在被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承擔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爲維護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爲代理行爲;(2)超越代理權限爲代理行爲;(3)代理權終止爲代理行爲。

對於無權代理行爲,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爲的後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後。將無權代理行爲轉化爲合法的代理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