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證掛靠未獲租金告上法庭有用麼

據瞭解,張某通過努力考取註冊建造師資格證,並以每年5000元的價格,“租”給某建築公司使用。可某建築公司用了他的證後,並未如約支付“租金”。

一級建造師證掛靠未獲租金告上法庭有用麼

於是,張某將該公司告上法院。告上法庭有用麼?近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的“出租”行爲不合法,雙方的協議無效。

2013年,張某經過幾年的努力,終於考取了註冊建造師資格證。證有了,可張某並未從事建造工作。爲了不讓自己辛苦考來的證閒置,2014年,張某與南寧市某建築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自己的'註冊建造師資格證掛靠該公司,該公司有權使用該證,張某不用到該公司上班,該公司還許諾每年支付給張某5000元,使用期限爲1年。按照約定,張某將證件交該公司使用了1年,可是,該公司並沒有如期歸還張某的註冊建造師資格證,也沒有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張某多次要求該公司支付使用費或返還證件,該公司一直不予理睬。爲了維權,張某將該公司告上青秀區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對張某的起訴,該公司未予理睬。

法院認爲,張某與某建築公司簽訂的是掛靠協議,他與該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協議的實質是變相出租註冊建造師資格證的合同。依據《中國建築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爲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張某與某建築公司的協議,客觀上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判定該協議無效,遂駁回了張某的訴求。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類似張某這種“掛靠”證件的行爲,在建築、評估等行業幾乎是公開的祕密。一些公司爲了達到一定資質,在人手不夠的情況下,會選擇“掛靠”證件湊數。主審該案的法官表示,這種“掛靠”實質是“出租”行爲,法律上並不認可,一旦產生糾紛,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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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增項增項流程

增項註冊流程:

1、登錄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填寫註冊材料;

2、打印註冊申請表並上報網上數據;

3、將申請材料按照上述順序擺放,然後提交至建設主管部門;

4、相關部門會進行審批,然後發佈公示、公告;

5、領取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