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標師《案例分析》模擬卷(2)

第七題

2015年招標師《案例分析》模擬卷(2)

某採購代理機構爲市政府代理1o套辦公桌椅和45套書櫃的採購項目。全部採用財政性資金。合同估算價爲19萬元人民幣,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包括“傢俱”一項,其限額標準爲“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本次採購由該代理機構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了5家供應商參加談判。採購人組建了5人談判小組,其中包括:採購人代表1人、採購代理機構1人、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

隨後,由談判小組組織了本次競爭性談判工作。

問題

1.結合案例,針對本次採購,設置一個完整的競爭性談判程序並予以說明。

2.怎樣判斷本項目是否爲政府採購?

3.什麼是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條件是什麼?

4.採購人組建談判小組的人員構成是否滿足政府採購要求?

參考答案

第一題

1.招標代理服務的成本投入主要包括: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費用;清單和標底的編制費用;投標預備會議涉及的組織費用(會議室和交通費用);資格評審、開標、評標的會務費用;資格評審及評標的專家勞務費;協助招標人合同談判及簽訂的組織費用(涉及會務費用);招標過程中所需文件的印刷費用;招標公司人員費用(人員薪酬、福利、交通、通信等費用)。

2.該招標代理機構在擬訂招標採購服務方案時主要考慮的問題不全面。還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項目採購標的及採購特點的理解。

(2)招標工作基本流程。

(3)招標採購項目中關鍵環節的說明及解決方案。

(4)招標工作進度計劃及進度保障措施。

(5)招標採購代理服務費用。

第二題

1.投標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①具備承擔投標項目的能力;②符合投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策樹繪製如圖2.1所示。

各機會點的計算過程如下:

點⑤:150萬元×0.3+100萬元×0.4+50萬元×0.3=100萬元

點②:100萬元×0.6+(-5)萬元×0.4=58萬元

其餘各點計算過程略,計算結果見圖上所標。

選擇機會點期望值最大的方案,即總分包方案作爲投標方案。

第三題

(1)根據表2-2所列各投標單位所報標價和確定的標底價及權重,計算期望工程造價。

去掉表2.2中A施工企業的投標價(最高)和E施工企業的投標價(最低)後計算期望工程造價。

期望工程造價=560萬元×45%+[(580+550+565+490+545)萬元/5]×55%

=(252+300.3)萬元=552.3萬元(2)計算各投標價接近期望工程造價程度。

B標價接近程度=[1-|1-(580萬元/552.3萬元)|]×100%=94.98%

C標價接近程度=[1-|1-(550萬元/552.3萬元)|]×100%=99.58%

D標價接近程度=[1-|1-(565萬元/552.3萬元)|]×100%=97.70%

F標價接近程度=[1-|1-(490萬元/552.3萬元)|]×100%=88.72%

G標價接近程度=[1-|1-(545萬元/552.3萬元)|]×100%=98.68%

上述投標報價接近期望工程造價的順序見表2.3。

(3)根據表2.3的數據,確定C單位爲中標單位。

 第四題

1.該項目的招標工作程序不妥,合理的招標程序是:

①成立招標工作小組;②委託招標代理機構;③編制招標文件;④編制標底;⑤發佈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通告;⑥投標單位資格審查;⑦發放招標文件;⑧組織現場踏勘和招標答疑;⑨接收投標文件;⑩開標;⑩評標;⑩確定中標通知書;⑩發出中標通知書;⑩簽訂承包合同。

2.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不妥。招標文件對於本地區與外地區投標單位制訂不同的規定,不符合招標投標的公正原則。

3.市建管辦的做法不正確。

理由:市建管辦不能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能主持投標預備會議和開標會議,應由招標單位負責主持會議。

4.長河公司和大河公司的做法不正確。他們的行爲屬於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公平競爭的行爲。

5.(1)招標方對黃河公司的認定是正確的。

理由:招標方拒絕黃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錯誤的,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投標人提出的新定文件屬於正式有效文件,但黃河公司遞送的補充文件只經項目經理簽字仍不符合規定,故仍應認爲無效文件。

(2)招標方對白水公司的認定是正確的。

理由:投標截止時間爲文件送達時間而不是郵寄時間。

6.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

直接確定評標委員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由招管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資格預審可以與評標同時進行。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評委向投標人提出建議或進行談判違反《坶標投標法》的規定。

7.直接工程費爲3000萬元。

措施費:3000萬元×12%=360萬元

直接費:(3000+360)萬元=3360萬元間接費:3360萬元×10%=336萬元利潤:(3360+336)萬元×8%=295.68萬元

稅金:(3360+336+295.68)萬元×3.5%=139.71萬元

投標報價:(3360+336+295.68+139.71)萬元=4131.39萬元

 第五題

1.《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受理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衆予以拆封、宣讀。本案中,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已經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人也進行了受理,故應在開標會議當衆進行拆封、宣讀。但由於投標保證金晚於投標截止時間1min送達,招標人對其投標保證金不能受理,否則招標人就屬於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中關於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的規定。

2.開標過程中,組織有關公證人員或投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的目的,是確認擬開標投標文件與招標人受理的投標文件的一致性。

3.招標人在唱標過程中針對投標人B、C、D的處理均不正確。

(1)針對投標人B的投標函上有兩個投標報價,招標人應直接宣讀投標人在投標函(正本)上填寫的兩個報價,不能要求該投標人確認其報價是這中間的哪一個報價,否則其行爲相當於允許該投標人二次報價,違反了投標報價一次性的'原則;

(2)針對投標人C在投標函上填寫的報價,大寫與小寫不一致,招標人在開標會議上無須去查對工程報價彙總表,僅需按照投標函(正本)上的大寫數值唱標即可;

(3)針對投標人D的投標函沒有蓋投標人單位印章,同時又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招標人僅需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唱標內容進行唱標即可,而招標人唱標後宣佈投標人D的投標爲廢標的行爲屬於招標人越權。

4.法規中規定,無效投標文件一般指招標人不予受理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受理後經評標委員會初步評審不合格的投標文件通稱爲廢標。所以,本案中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爲有效,但由於其投標保證金晚於投標截止時間1min送達,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的規定,屬於投標人沒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應當經過初步評審,對該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六題

1.該項目招標活動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人近3年內至少獲得過1項該項目所在省優質工程獎

理由: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人應獲該項目所在省優質工程獎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不妥之處:聯合體中標,招標人與該聯合體的牽頭人訂立合同。理由: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3)不妥之處:開標前投標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

理由: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問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

2.預計材料費:1000萬元×60%=600萬元

材料費的期望值:600萬元×[(1+10%)×0.3+(1+5%)×0.5+0.2]=633萬元

實現3%的期望利潤的不含稅報價:(1000-600+633)萬元×(1+3%)=1063.99萬元

該報價按承包商原估算總成本計算的利潤率:[(1063.99-1000)萬元/1000萬元]×100%=6.399%

3.每月承包商C應得的工程款:1100萬元/11=100萬元工程款的現金流量圖如圖2.2所示。

4.工期縮短1個月每月應得的工程款:1100萬元/(11-1)=110萬元工程款結算與提前竣工獎的現金流量圖如圖2—3所示。

由於1020.53萬元<1026.50萬元,所以承包商C不應採取加速施工措施。

第七題

1.本項目競爭性談判程序如下:①成立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木製傢俱領域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②制訂談判文件,明確談判程序及辦公桌椅、書櫃的具體結構形式、規格尺寸、外觀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項;③邀請談判供應商,在生產辦公桌椅、書櫃等方面有良好信譽的生產廠商中擇優選擇5家供應商參加談判;④發出談判文件,針對確定的談判對象發出談判文件;⑤談判,在談判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受理談判申請文件,由談判小組與供應商分別談判,統一質量標準、技術參數、需求等;⑥最終報價,談判結束後要求所以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終報價;⑦評估報告,談判小組完成評估報告;⑧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發佈成交結果公告,發出成交通知書;⑨合同簽訂,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⑩合同備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備案。

2.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活動屬於政府採購行爲。所以判斷一個採購項目是否爲政府採購項目,應從採購主體、採購資金和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三個方面進行判斷,僅當採購主體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採購資金爲財政性資金,同時採購項目列入了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在限額標準以上時才能界定爲政府採購項目。所以,從採購主體、採購資金和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匕判斷,本次採購屬於政府採購。

3.所謂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通過與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分別談判,商定價格、條件和合同條款,最後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條件是:①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②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③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談判小組人員構成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要求。採購代理機構派代表參加談判,視同採購人代表。所以本案中採購人代表數超過了談判小組總人數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