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音樂類大綱

新疆2017新考試大綱規定,音樂類專業統考科目由原來的分專業考試調整爲按大類考試,不再按照小的專業分類進行考試,即:所有報考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基本樂理、音樂常識、視唱、練耳、聲樂、器樂測試。考試形式爲:基本樂理和音樂常識爲筆試,其他科目爲面試。

新疆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音樂類大綱

調整音樂類專業統考內容,優化了考試內容,統一了考試標準,將以往的音樂學、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理論等統考專業統一歸納到音樂類專業統考,避免考生因專業不同而多次報考情況的發生。

音樂類專業統考成績適用於報考音樂學、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理論專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音樂類大綱

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是面向全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音樂類(音樂學、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理論)專業考生組織的專業基礎技能測試,是全國普通大學聯考的重要組成部分。音樂類專業統考以高校音樂類專業選拔人才要求爲標準,參照義務教育高中階段課程標準,考查考生的音樂識譜能力、聽力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以及掌握的音樂理論基礎知識。統考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通過科學、嚴謹的考試方法和手段,測試考生的藝術修養、表現能力和技法運用能力。普通高校根據考生的專業和文化成績,經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一、考試科目和分值

考試科目:基本樂理、音樂常識、視唱、練耳、聲樂、器樂。專業總成績滿分爲300分。(所有考生必考)

(1)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閉卷筆試)同卷,基本樂理滿分爲40分,音樂常識滿分爲20分,共計60分。

(2)視唱、練耳面試,視唱20分,練耳20分。

(3)主項:聲樂或器樂面試,考生須確定其中一項作爲主項,主項科目滿分爲140分。

(4)副項:聲樂或器樂面試,考生須確定其中一項作爲副項科目,副項科目必須與主項科目不同,滿分爲60分。

  二、考試目的和內容

(一)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

1.考試目的

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是考生的必考科目之一。通過測試考查考生所掌握的音樂基礎知識及其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鑑定考生是否具備進入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學習的音樂理論基礎。

2.考試內容

(1)基本樂理

音、音高與音律;五線譜記譜法(譜號與譜表、音符與休止符等);節奏與節拍及音值組合法;各類音程的構寫及判斷;各類和絃的構寫及判斷(三和絃、七和絃及其轉位);調式與調性(各類西歐大小調式與中國民族五聲性調式的調號和音階構成、首調唱名與固定唱名、調式中的音程與和絃及其解決、調關係與調式分析——包括關係大小調與同宮系統各調、同主音大小調與同主音民族調式、等音調、近關係調等);各種常用記號與術語(力度與速度記號與術語、省略記號、演奏與演唱記號、裝飾音記號及其他術語等);移調及五線譜與簡譜的互譯等。

(2)音樂常識

中外民歌及民歌的分類;人聲分類與演唱形式;民族樂器的.分類、常見的民族樂器及民族樂隊種類;西洋管絃樂隊中的常規樂器及其分組;世界音樂及樂器;常見的聲樂和器樂體裁;

題型:選擇題。可以檢測常識性內容,以考查考生的能力和素質爲主。

(二)視唱、練耳

1.考試目的

視唱、練耳是考生入學考試的必考科目。通過視譜即唱和聽辨聽寫能力的測試來考查考生的音準感、節奏感、音樂表現能力以及讀譜能力,從而衡量考生是否具備專業學習的基本素質和條件。

2.考試內容、要求和形式

(1)視唱

①考試內容。考覈內容:掌握音符、休止符、三連音、變化音、弱起小節及常用節拍(2/4、3/4、4/4、3/8、6/8拍子)。要求速度平穩、節奏準確、音高準確,視唱時富有旋律感並能準確清晰的擊拍或劃拍。

②考試要求:現場抽取兩條視唱條目,每條曲目長度爲8-16小節,音域爲g-e²。一條有2分鐘左右準備時間的視唱條目,另一條要求隨機抽取後直接進行視唱。考試時專家在鋼琴上彈出該條目的主和絃和首音。電子文本試題,簡譜、五線譜兩種譜式(可任選一種);準備時間2分鐘左右;電子文本試卷由監考人員從試題庫中隨機調出,一人一卷。

③考試形式:面試,視譜即唱。

(2)練耳

①考試內容。

音及音組聽辨;和聲音程性質聽辨;和絃性質聽辨;節奏模仿(模唱);旋律模唱。

②考試要求。要求考生對聽到的音組、音程、和絃、節奏及旋律能正確聽辨,節奏模仿(模唱)等。

③考試形式:面試。

(三)聲樂

1.考試目的

通過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音準、節奏、音樂表現等。

2.考試內容

選擇一首聲樂作品作爲考試曲目,演唱時間不超過3分鐘。

3.考試要求

(1)能夠運用良好的發聲方法進行演唱。

(2)用較準確的語音(普通話、方言、外國語言)演唱。

(3)歌劇詠歎調須用原調原文演唱。

(4)不允許自帶伴奏,不得使用音像製品伴奏。在演唱原調、原文歌劇詠歎調時可以伴奏,如需伴奏,考生須提供該原文、原調作品的正譜,由考點統一免費提供伴奏或自彈自唱(僅限鋼琴)。

4.考試形式:清唱(原調、原文歌劇詠歎調除外)

(四)器樂

1.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對所使用樂器的掌握程度及演奏水平。

2.考試內容

(1)樂器種類:中外各類樂器。

(2)選擇一首器樂作品作爲考試曲目,演奏時間不超過3分鐘。

3.考試要求

(1)演奏流暢、準確。

(2)能感悟音樂作品內涵,準確把握音樂風格。

4.考試形式

現場演奏(演奏時不允許使用其他樂器進行伴奏)。

參考書目:

(1)參考書目爲《音樂理論基礎》或《基本樂理》,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李重光編著。

(2)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音樂《音樂鑑賞》人民音樂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