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的複習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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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的複習指導

  發票

  一、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單據;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不提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3.發票只准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帳。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6、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理。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 報關出口 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福利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生產、經營機電、機車、汽車、輪船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2.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爲收到貨款的當天。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爲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爲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爲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將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爲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3. 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採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