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點解讀

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就快要到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制度與政策》部分的考點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點解讀

城市規劃修改(熟悉)

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當出現某些不能適應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情況時,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例如由於城市人口規模擴大需要適當擴大城市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寬度、走向等在不違背總體佈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衆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爲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的審批程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例題:《城鄉規劃法》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 )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A.規範性內容 B.全部內容 C.部分內容 D.強制性內容

答案:D

解析: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