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基本流程

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爲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宣告婚姻無效基本流程,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宣告婚姻無效基本流程

  一、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啓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爲《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爲“原告”、“被告”,而應稱爲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二、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必須是申請時該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否則不予支持。如,結婚時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如男女雙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後,再以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爲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爲男女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爲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此時想解除婚姻關係只能起訴離婚而不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1)管轄法院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2)審理與裁判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爲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爲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3)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爲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