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基本知識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爲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基本知識

  1.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是不是屬於無效婚姻?

不一定,如果申請認定無效時,已達法定婚齡,婚姻關係即合法有效。如果申請認定無效時依然未達到法定婚齡則屬無效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二)禁婚親;(三)禁婚病;(四)未達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當事人可否以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不能,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四種,一定要區分婚姻無效與婚姻登記瑕疵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無效是對形式上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提出異議的一種救濟制度。而婚姻登記瑕疵是一種行政行爲,是國家對婚姻締結行爲在登記環節上的監督和管理

  4.無效婚姻有何法律後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7.申請撤銷婚姻的時效有多長?

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受欺詐而結婚的可否申請撤銷婚姻?

不能,《婚姻法》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爲婚姻可撤銷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詐而結婚

的,法律沒有規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9.合法婚姻被撤銷後,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關係,怎麼處理?

合法婚姻關係被撤消後,婚姻關係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