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

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應有之義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內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現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礙多、麻煩大、難上難。因此需要在這次修改婚姻法時,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進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問題上有具體的體現,以達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阻礙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礙:

第一是世俗偏見的禁錮。一些人認爲,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經”、“有傷風化”。這種偏見使老年人倍受壓抑,動搖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觀念的束縛。有的老年人覺得自己再婚會低人一等,讓人瞧不起。還有的老人受“終身守節”、“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殘餘的影響,放棄了再婚的念頭。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輕人認爲,父母再婚“有辱門風”,自己臉上無光;父母積攢的財產也會流落外人手裏。因此爲了自己的名聲和財產利益,百般阻撓,想盡辦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脅或者施以暴力來達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有針對性地強調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別是再婚自由就顯得尤爲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見,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確的固有觀念這些無形的枷鎖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對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撓和干涉,還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間。對於老年人來說,僅有“老有所養”是不夠的,還應該“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讓再婚老人相互關懷照顧,共度幸福晚年,對國家、社會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關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給老年人一個金色的晚年,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和體現。

  二、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基本內涵

在對婚姻法修正案的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對增加一條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規定,各方面有着一致的、肯定的意見,特別是得到了老年人的`擁護。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從這條規定來看,主要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包括離婚和再婚的自主權利,尤其是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見阻撓干涉父母再婚。父母是否再婚,與誰結婚應由其自主決定。父母再婚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後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選擇居所或者依法處分個人財產。

第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並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費或實物、體力上給予幫助和精神上予以尊敬、關懷等,對患病的老年人還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進行護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子女就應當履行這一義務。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不導致子女贍養義務的解除,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對父母不聞不問,相互推諉,不盡贍養義務。在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贍養費,也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如子女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贍養費。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絕贍養老人的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贍養老人也爲國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規定給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後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