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否認事實婚姻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

  一、事實婚姻的含義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進行的的同居,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 合法婚姻的含義

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爲。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徵:1、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2、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3、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爲、目的的結婚行爲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三、 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處理的區別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否認事實婚姻的。雖然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在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均參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按事實婚姻處理的那部分,在如何認定婚姻關係是否破裂方面又與合法婚姻存在明顯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應當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也就是說審理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不論其感情(婚姻關係)是否已達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決或調解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