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要遵守婚姻自由

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夫妻法定財產製的對稱。結婚協議、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設定一定的`附屬條

婚姻協議要遵守婚姻自由

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夫妻法定財產製的對稱。結婚協議、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設定一定的附屬條件,但是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財產協議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爲前提,這違背了我國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財產協議中以離婚爲條件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

案例小麗和小剛於2004年登記結婚。結婚前,小麗提出,雙方籤一份“婚姻協議”,目的是用經濟利益約束雙方。婚姻協議約定“雙方廝守一生,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該方放棄一切財產”。 婚後,二人產生諸多矛盾,感情逐漸淡漠。小剛提出離婚。接到法院的傳票後,小麗在答辯狀中提出,按照婚前約定,雙方購買的商品房應全部歸她所有。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婚姻協議”對財產約定違背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未支持小麗取得全部財產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