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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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效婚姻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和範圍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姻、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種情形,當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係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後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於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於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髮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二)》第6條對訴訟主體作了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因爲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係合法存在爲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當然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爲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以作爲房屋登記行爲基礎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爲由,對房屋登記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