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知識輔導:保險的基本原則

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爲。那麼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單證員知識輔導:保險的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當保險標的物安全到達時,被保險人受益,當保險標的物遭受損毀或滅失時,被保險人就受到經濟損失,或者負有經濟責任。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但國際貨運保險又不像有的保險(像人身保險)那樣要求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便具有保險利益,它僅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保險人可以視被保險人具有預期的保險利益而允許給予承保。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主要有兩方面的要求:(1)重要事實的申報,(2)保證。

重要事實的申報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物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判斷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決定承保的條件。保證是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所做的保證要做或不做某種事情,保證某種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證履行某一條件。

  3,補償原則

保險的補償原則又稱損害賠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物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但有三個標準:(1)賠償金既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2)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3)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得到額外的利益。

  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對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物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負賠償責任,而對保險責任範圍外的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物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用來確定標的物的受損能否獲得賠償的一項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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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包括與海上運輸相連接的兩端陸運),可能遇到各種風險,造成貨物的各種損失。保險人是按照不同的險別所規定的風險、損失和費用來承擔賠償責任的。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主要承保兩類風險:一類是海上風險;另一類是外來風險。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由責任範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訖,被保險人的義務,索賠期限共五個部分組成。其中“責任範圍”分爲基本險別(又稱主險)和附加險兩種類別。

(一)保險人承保的風險

1.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Perils of Sea)又稱海難。它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險,它所包括的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於自然界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現象。如暴風雨、海嘯、火山爆發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於意想不到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擱淺、觸礁、碰撞、沉沒、流冰、火災、爆炸、船舶失蹤等。

2.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Ex~aneousRisks)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損失。這裏所謂的外來原因,並非必然發生的,而是指由於外部因素造成的。這類風險主要有:偷竊、雨淋、受潮、受熱、發黴、串味、玷污、滲漏、短量、鉤損、鏽損等。

此外,還有一些由於特殊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例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進口國拒絕進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