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知識輔導:制單結匯

貨物裝運後,出口企業應立即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各種單據(有的單據和憑證在貨物裝運前就應準備好),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和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將各種單據和必要的憑證送交指定的銀行辦理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手續,並向銀行進行結匯。

單證員知識輔導:制單結匯

  (1)對出口單據的基本要求

現代國際貿易絕大部分採用憑單交貨、憑單付款方式。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做好單據工作,對及時安全收匯,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信用業務中,由於銀行只憑信用證,不管買賣合同,只憑單據,不管貨物,對單據的要求就更爲嚴格。

對於出口單據,必須符合“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的要求。

A.正確。製作的單據必須正確,才能保證安全和及時收匯。在信用證方式下,單據的正確性集中體現在“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單據應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相一致,單據與單據之間應彼此一致。此外,還應該注意單據的描述與實際裝運的貨物相一致,這樣,單據才能真正地代表貨物。

B。完整。單據的完整是指信用證規定的各項單據必須齊全,不能短缺,單據的種類、每種單據的份數和單據本身的必要項目內容都必須完整。

C.及時。製作單據必須及時,並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和/或UCP500規定的交單期限內將各項單據送交指定的銀行辦理議付、付款或承兌手續。如有可能,最好在貨物裝運前,先將有關單據送交銀行預先審覈,以便有較充裕的時間來檢查單據,提早發現其中的差錯並進行改正。或者,在必要時,也可及時與進口商聯繫修改信用證,避免裝運出口後因單證不符而被拒付。

D.簡明。單據內容應按信用證和UCP500的規定以及該慣例所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填寫,力求簡單明瞭,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內容,以免弄巧成拙。

E.整潔。單據的佈局要美觀、大方,繕寫或打印的`字跡要清楚,單據表面要潔淨,更改的地方要加蓋校對章。有些單據例如提單、匯票以及一些重要單據的主要項目,如金額、件數、數量、重量等,不宜更改。

  (2)常用的出口單據

出口單據的種類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單據,其內容、份數和製作方法如何,應按照不同交易的買賣合同與信用證的規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單據則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嚴格相符。茲將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輪運輸情況下,常用的出口單據的用途及其製作要點作扼要說明如下:

A.匯票

在出口交易中,貨款結算通常使用隨附單據的“跟單匯票”。關於匯票內容和使用,在本書第三部分中將會作介紹,以下主要闡述繕制匯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在信用證業務中,一般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上述三個內容應分別填人匯票相應的項目:例如:“憑”(drawn under)項下應填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號碼(L/CNo.);“日期”(date)一欄應填開證日期。

•匯票金額和幣制。在填制匯票金額和幣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第二,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爲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8%,那麼發票金額應爲100%,匯票餘額爲98%,其差額2%一般爲應付的佣金。這種做法通常適用於中間商代開信用證的場合。第三,如信用證規定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託收,應分做兩套匯票:信用證下支款的匯票按信用證允許的金額填制,其餘部分爲託收項下匯票的金額,兩者之和等於發票金額。第四,匯票上的金額大小寫與幣制的大小寫必須一致,匯票不得塗改,不允許更改後加蓋校對章。

•付款人。又稱受票人,在信用證方式下,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爲付款人。倘若信用證未指定付款人,應填寫開證行,付款人名稱必須繕寫完整。按UCPS00第9條aiv與biv規定:“信用證不應憑以申請人爲付款人的匯票支付。但如信用證要求申請人爲付款人的匯票,銀行將視此種匯票爲一項額外的單據。”據此,如信用證要求以申請人爲付款人的匯票,仍應照辦,但這隻能作爲一種額外的單據。在託收方式下使用的匯票,其匯票的付款人一般爲國外進口商。爲便於代收行收款,製作時必須填寫完整的地址。

•匯票的受款人。又稱收款人或匯票擡頭人,匯票的受款人應爲銀行。在信用證方式下,匯票的受款人通常爲議付行或出口商的往來銀行,在託收方式下,匯票的受款人應爲託收行。在我出口業務中,無論以信用證方式還是以託收方式結算,對外簽發的匯票均應作成指示擡頭,例如“付中國銀行或其指定人”(payt。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匯票的出票人。匯票的出票人通常爲信用證的受益人,在可轉讓信用證情況下,也有可能爲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在託收方式下,一般爲買賣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應署企業全稱和負責人的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