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填寫輔導外貿制單審證的原則

導語: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這是關於哪方面的考試內容?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報關單填寫輔導外貿制單審證的原則
  一、報關水平測試報關單填寫輔導外貿制單審證的原則

(1)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着重審覈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着重審覈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係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爲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於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對用些國家的來證,雖然註明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在證內對開證行付款責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條款或“保留”條件的條款,受益人必須特主意。如來證註明“以領到進口許可證後通知時方能生效”,電報來證註明“另函詳”等類似文句,應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書或信用證詳細條款後方能生效。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複覈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並用。來證所採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二、海關的性質與任務

  (一)海關的性質

1、海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2、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

①海關實施監督管理的範圍是:進出關境及與之有關的活動;

我國是國境大於關境。

歐盟則相反,是國境小於關境。

②海關實施監督管理的對象是:所有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3、海關的監督管理是國家行政執法活動

  (二)海關的任務(1、監管 2、徵稅 3、緝私 4、統計)

1、監管 外貿知識

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2、徵稅

海關征稅工作的基本法律是《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