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基礎理論知識輔導:保險單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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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基礎理論知識輔導:保險單填寫

  保險單的填寫

⑴正本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

當信用證沒有特別說明保險單份數時,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險單(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復聯本DUPLICATE)。當來證要求提供的保險單“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時,出口商提交給議付行的是正本保險單(ORIGINAL)和復聯保險單)DUPLICATE)構成全套保險單。其中的正本保險單可經背書轉讓。根據“UCP500”規定,正本必須有“正本”(ORIGINAL)字樣。在實務中,可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使用一份、兩份或三份正本保單,每份正本上分別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區別。

⑵發票號碼(INVOICE NUMBER),此處填寫發票號碼。

⑶保險單號碼(POLICY NUMBER),填寫保險公司指定號碼。

⑷被保險人(INSURED),如信用證無特別規定,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信用證規定保險單爲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應在被保險人處填寫“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CIF或CIP價格條件下,被保險人即爲賣方(出口商),信用證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託收方式下爲委託人。但是實際發生貨損時,索賠的權益是買方(進口商),所以保險單以賣方爲保險人時,賣方要在保險單的背面進行背書,以示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單的持有人,同時受讓人則負擔被保險人的義務。

如信用證有特殊要求,所有單據以XXX爲擡頭人,那麼應在被保險人欄以XXX爲被保險人,這種保險單就不要背書了。

如果信用證規定,保單爲第三者名稱即中性名義,可打成“被保險利益人”即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證規定,保單爲空白擡頭(TO ORDER),被保險人名稱應填寫“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證規定以某公司或某銀行爲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在本欄上所規定的名稱,無需背書。

⑸保險貨物項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寫貨物名稱,此欄允許填寫貨物總稱。

⑹嘜頭(MARKS AND NOS),保險單嘜頭應與發票、提單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⑺包裝及數量(QUANTITY),如以包裝件數計價者,則將最大包裝的總件數填入;如以毛重或淨重計價,可填件數及毛重或淨重,如果是裸裝貨物,則表示其件數即可;散裝貨物則表示其重量,並在其後註明IN BULK字樣。

⑻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一般按照發票總金額的110%投保。信用證項下的保險單必須按信用證規定辦理。此欄保險金額使用的貨幣應與信用證使用的貨幣相一致,大小寫保持一致。

⑼總保險金額(TOTAL AMOUNT INSURED),即保險金額的大寫數字,以英文表示,末尾應加“ONLY”,以防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