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借殼上市-借殼上市條件

什麼是借殼上市?借殼上市有哪些條件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關於公司借殼上市的知識。

什麼是借殼上市-借殼上市條件

  一、借殼上市的定義

借殼上市或借殼重組是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重大資產重組。

前述收購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本次重組後將成爲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組前,已通過收購、無償劃撥等方式成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權發生變更後進行借殼上市,經證監會覈准並已實施後,再次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無需按借殼上市處理。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包括向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購買的資產。

  二、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

借殼上市的標準是:除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三、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的原則

根據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是指證監會按照《重組辦法》審覈借殼重組,同時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證監會在審覈借殼上市方案中,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重點關注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借殼上市相關數據計算的原則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的規定,借殼上市在相關數據的計算上執行如下原則:

(一)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累計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的交易行爲),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累計首次達到100%以上的原則。

(二)執行預期合併原則,即收購人申報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時,如存在同業競爭和非正常關聯交易,則對於收購人解決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所制定的承諾方案,涉及未來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的,也將合併計算。

  五、借殼上市標的資產淨利潤的標準

根據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按照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原則,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中的“淨利潤”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爲原則確定。

  六、借殼上市標的資產持續經營的標準

根據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等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中“經營實體”是指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經營實體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個經營實體,則須在同一控制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

有關“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應當在3年以上”的規定,應當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的相關規定。

綜上,借殼上市中,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應當已在上市公司收購人控制下連續3年持續經營,且在此期間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