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根源於委託代理關係,解決代理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儘可能地減少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內部治理則能夠從根本上減少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失真的可能性,因爲根據信號傳遞理論,公司治理狀況良好的公司爲了區別於其他公司,會更加積極主動地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關於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一、健全公司外部治理機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以解決目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時間前鬆後緊,披露內容流於形式的狀況。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鼓勵一線監管力量從制度上加強對公司治理信息的約束;第二,適當縮短年報披露期限,細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內容。

2.加強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監管

爲保證上市公司高質高量的進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除了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還要加強監管,注重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查和監督。從目前我國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監管情況來看,監管機構對公司治理信息的監管有待加強,尤其是對公司治理充分性問題的監管;監管機構的職責權限分配機制有待完善;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的懲處力度。爲此,建議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強化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率。

第一,加強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充分性的監管;第二,加大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問題的懲處力度;第三,適當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大的監管權。

3.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首先從機構投資者轉變投資觀念抓起。轉變機構投資者投資理念,一方面要完善機構投資者的公司治理機制,防止其爲了自身利益損害公衆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要改革目前的機構投資者評級標準,爲機構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第三,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的微觀環境。

  二、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1.繼續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大會的權力核心,進而決定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構成及權力歸屬。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之所以存在各種問題,主要原因就在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導致權利失去制衡,引起內部人控制。在資本市場上,“一股獨大”和將近半數股票不流通,導致市場監控乏力,公衆投資者難以對上市公司的運作與發展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由此導致了公司治理信息的需求和供給都不足。爲此我國要繼續深化股權分置改革,解決國有股權過於集中的問題,發揮多元持股制的優越性。

第一,鼓勵國有股東適當減持股份;第二,引入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2.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首先,要進一步完善股東代表大會制度,繼續推行網絡投票制度、累計投票制度,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健全中小股東利益訴求機制。在股權分置改革期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爲了限制大股東的侵權行爲和保障中小股東的發言權,根據股權分置現狀制定了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制度,這一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出現了多起由流通股股東否決大股東提出的分配方案和再融資方案的案例。在後股權分置時代,可以繼續實施並且進一步完善分類表決制度,有效發揮中小股東監督作用。

其次,要重構董事會,其組成人員除一定數額的大股東代表外,應主要由獨立董事擔任;要嚴格按標準選聘、考覈獨立董事,保證其獨立性;還要避免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這樣才能通過層層監督和相互制衡,保障公司治理的高效。

第三,要繼續推進上市公司成立各種專業委員會,如公司治理委員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戰略規劃委員會等。各委員會成員應主要由獨立董事擔任,防止其受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操縱;要編制各專業委員會職責手冊,明確其權力義務,規範專業委員會運作。

第四,可以創立監事會新機制,引入有監督願望和監督實力的利益相關方參與監事會,比如可以構建主要由銀行代表、重要債權人代表、企業員工代表、股東代表、機構投資者代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當局派出的代表等組成的監事會,並賦予其更大的監督權和表決權,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管作用。

最後,要將上市公司各方利益統一考慮,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形成對董事、監事、經理人、董事會祕書等高管的有效激勵。比如,可以在上市公司中繼續推行股票期權計劃,使經理人員獲得企業股權的一部分,建立經理人與企業之間的長期利益聯繫,保證經理人利益和股東利益一致,減少其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