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那麼,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一、概況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衆公司以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衆公開披露的行爲。持續向市場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所產生的一個最基本義務。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瞭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作出投資選擇。充分、及時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防止證券市場的欺詐和不公平的現象,增強投資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市場監管者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樑。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面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

綜觀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種類: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分類

  (一)信息披露不真實、準確、完整

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準確性原則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夠準確表達其含義,不得使用廣告性、恭維性的語句;完整性原則又可稱作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1、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根據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爲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準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經典案例

(1)欣泰電氣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僞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衝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衝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爲。

(2)欣泰電器重大遺漏

回查證監會[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劉明勝等18名責任人員),欣泰電器違法事實爲: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佔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爲。最終,證監會對欣泰電器及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等人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上述行爲分別做出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

1、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2、典型案例

內蒙發展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變化的事實

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持有內蒙發展12.43%股份,爲內蒙發展的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的法定代表人爲馬雅。馬雅和其丈夫趙偉分別持有合慧偉業50%的股權。自2013年10月8日起,馬雅和趙偉通過與上海靈獅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授權代表王某釗)簽訂了投融資服務協議,與王某釗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等行爲,將兩人所持有的內蒙發展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100%股權出讓給王某釗,但是內蒙發展並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這一事實。

內蒙發展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內蒙發展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和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趙偉、馬雅作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實行差別對待政策,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2、經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證監局出具關於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管關注函,認爲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爲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信息發佈不規範,即未按規定健全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覈機制,導致相關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提前公佈。對此,深圳證監局對公司提出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梳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公司於7月21日收到深圳證劵交易所公司監管部的監管函,監管函認爲根據萬科於7月20日披露的《報告》,公司確於7月18日和19日通過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和郵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提交了《報告》,但是公司於19日向指定媒體透露了《報告》的全文這一未公開重大信息。萬科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